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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保障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序,“吴英案”背后的制度纠葛再次被挑动

保持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有效保障民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了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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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最高法声明将依法谨慎处理吴英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学院院长罗培新教授对中国商报(微博)记者表示,《通知》发布了民间金融开放正在逐步放开的信号。

去年年底,罗培新去浙江考察民间金融,与30多位温州老板座谈。他说,《通知》还强调加强民间金融管理。"这两者并不矛盾,他们在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

不久前,新华社发布了一份文件,通过对一些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独家采访,讨论了吴英案背后的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缠。

文章称,一个案件的法律裁决很少偏离民意。

专家建议,应该为民间融资创设一个安全港制度,让法律可以明确的说出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非法的,方便公众自己判断。

事实上,包括《通知》在内,最高法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试图澄清民间融资中的模糊领域。

重申法益的定义

《通知》要求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要正确分析当事人主张的实质,判断当事人相关协议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加大消除各种形式高利贷和虚假债务审查的力度。

在梳理了近30年来金融领域的制度规范后,本报记者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去年年底,最高法也发出通知,要求妥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通知指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具有交易隐蔽、风险监控困难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借贷的合法权益。

明确贷款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处理。

其中,贷款人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只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在借款期间以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期间双方未约定利率或逾期利率的,贷款人参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收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明确维护合法民间借贷

《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超额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复利,《若干意见》第七条也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高额利润本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当利率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时,超额利息不受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和打击高利贷的通知》也明确指出:“民间个人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不含浮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润借贷行为。”

目前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

换句话说,年利率低于26.24%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律最近发布了六项监管私人借贷的司法提案,包括监管公务员参与私人借贷活动以及监管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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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明确维护合法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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