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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前高级管理人员冯伟因非法发放7亿多高利贷而与领导潜逃13年后被捕。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除了13年的流放,冯伟的行为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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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领导合作非法贷款7.4亿
1991年,28岁的冯伟调到中关村城市信用合作社。经被判刑执行的信用社主任霍授权,冯伟全权负责信用社的资金业务。
银行的正常贷款必须由信贷部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冯伟说,领导霍海印以财政部的名义专门开了一个特别账户,吸收高息存款和贷款。
至于这些资金的具体贷款,冯伟表示,霍海印说了算,不清楚贷后管理。
本院查明,1993年至1997年期间,冯伟与其上司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向12家单位发放贷款共计7.4亿元。
得知这些“高利贷”中有超过2.7亿元尚未收回,令人痛心。
逃亡13年,因携家人外出旅游被捕
1997年,当此案爆发时,霍等人被警方带走调查。这时候冯伟正好请病假去深圳看望父母。在听说支行很多人被抓后,冯知道离开他很难,再也不敢住在他父母家里,开始了他长达13年的逃亡生涯。
其间,冯伟再也忍受不了“地下老鼠”般的生活,有一次偷偷溜回北京。
2010年7月,冯伟带着前妻、孩子和公公婆婆前往黑龙江哈尔滨,入住香格里拉酒店。冯伟没想到的是,在他用身份证登记入住信息后,警方迅速逮捕了逃亡13年的冯伟。
他被判14年徒刑并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冯伟辩称,他与霍·并无预谋,只是按照其上司霍·的指示执行职务,不应构成犯罪。
海淀法院认为,冯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法院认定冯伟的行为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据了解,冯伟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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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被判处死刑
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的霍,在任职期间非法收取了大量的高息存款。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霍贪污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元以上的;非法借贷造成20多亿元的重大损失。
最后,霍因犯有贪污、挪用公款、非法发行金融票证、非法利用客户账户外资金发放贷款等罪,被法院判处死刑。
2004年1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文字/记者李逵
标题:银行高管高利贷“贷出”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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