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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致使100多个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的,在刑法上应视为“特别严重的后果”,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提供了定罪量刑标准。它规定:故意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破坏性程序,导致20多个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等。;为10人以上提供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严重后果”,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达到上述标准五次以上的,视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标题:两高新规:向百台以上电脑植入病毒至少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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