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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6月18日
中小企业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具体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包括采矿、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批发、零售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和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其他未列入目录的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住宅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等)。)。
四、行业分类标准是:
(a)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营业收入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中小企业。其中,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微型企业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
(2)工业。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均为小企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或总资产8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总资产300万元及以上的小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3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不足2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4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均为小企业;从业人员不足5人或营业收入不足1000万元的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2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企业;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6)运输业。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均为小企业;员工少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200万元的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不足2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3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企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八)邮政行业。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企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企业;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企业;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播业。中小企业从业人员不足2000人或者营业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企业;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均为小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50万元的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低于200万元或者总资产低于10万元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的小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20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员工100人及以上,经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企业;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业服务。从业人员不足300人或总资产不足1.2万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员工10人及以上,总资产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企业;员工少于10人或总资产少于100万元的微型企业。
(16)未列出的其他行业。员工少于300人的是中小型企业。其中,100名以上员工为中型企业;10名或10名以上员工是小型企业;员工少于10人的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分类。
七、规定中型企业标准的上限是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制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分类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修订和企业发展变化及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标题: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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