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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莉大庆市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哈尔滨医科大学副教授 由新冠引起的肺炎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期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妨碍了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我们必须比较有效地严重侵犯公共卫生安全,管制损害人民利益的预防控制疫病犯罪行为,为彻底战胜疫情提供比较有效的司法保障 一、新冠防治肺炎疫情管理下相关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比较了此次疫情防控中发生的一系列特殊法律应对情况,笔者整理了解决疫情防控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作为笔者解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认定问题研究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疫情发生前相关犯罪认定的法律在疫情发生前,我们现在的立法对疫情发生防止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相关规定,不仅确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还规定了其他犯罪,如社会管理秩序 另外,关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免疫预防管理的法律规定也适用《刑法》中规定的前置法,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等。 (二)疫情发生后相关犯罪认定的法律规定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年2月24日《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用野生动物恶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颁布不仅为阻止疫情战胜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而且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滥用野生动物恶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重要 《政策决定》要求对非法捕获、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决定》具有直接的规范指导意义,在行政法执行中加重处罚从具有直接规范指导性的刑法的角度解体后,立法者誓言严厉禁止这种恶习,表示坚决反对的态度增加,宣布 (三)疫情发生前后相关犯罪认定的司法解释、意见和典型例子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外,新冠发生肺炎疫情后,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别是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突发性的 根据《关于控制等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解[2003]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年2月5日“依法阻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防止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7号)(以下简称“二高二部”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局于去年3月13日发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卫生检疫》。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基于上述指导性的“二高二部”意见和“五部门”意见,到年3月26日,发表了7次41件依法进行新冠防治肺炎疫情控制犯罪的典型例子,为了具体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相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3月10日宣布,根据第一批十项法律惩治预防疫病犯罪的典型例子,具体从严格迅速的要求出发,打击疫病犯罪。 (图片来源于新京报)二、新冠预防肺炎疫情管理下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研究以《刑法》的规定为中心,《司法解释》《二高二部》的意见》《五部门》的意见》以及最高检查、根据最高法的典型例子新冠的肺病 (一) 2003年《司法解释》中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应对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在两个高发表的《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关于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的基本规定,目前 第1条第1款“故意传达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威胁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的做法以威胁公共安全的罪名处罚”,第2款“患有突发性传染病或突发性传染病拒绝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 (二)年《二高二部》意见》中被认定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依据年《二高二部》意见,根据2003年《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细分划分在新冠防治肺炎疫情管理期间的 《二高二部》第1条规定:“故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 然后,“二高二部”的意见就可能构成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疫病预防控制的行为,根据人们的不同确定了具体的区别:一是对被确诊的患者或病原携带者进行了比较,“已经确诊。 二是与疑似患者相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间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递”。 (3)二高适用《二高二部》意见中的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问题的解读1 .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适用注意事项(1)主体有区别 故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被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被确诊的新冠肺炎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 被认定的主体范围,对于与犯罪构成条件相关的问题,即被确诊的新冠引起的肺炎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行为,则构成犯罪。 对于怀疑是新冠引起肺炎的患者,为了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需要带来相应的结果 要明确主体是如何合格的,只能通过前置法找到答案 根据《传染病防治疗法》中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定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是否符合,即明确主体是否合适的标准必须根据病例类型进行区别 这次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发生了一种特殊情况,年2月12日,湖北省卫生委员会官网通报确诊病例数据时,在一天内追加了新冠引起的肺炎病例14840例(包括临床诊断病例13332例),由国务院卫生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 临床诊断病例是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还是特殊病例? 也许是医学上发现了新情况的固有名词,但明确临床诊断例的类型在法律上的有罪判决中很重要,不能含糊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5版),所谓临床诊断病例,实际上是确诊病例,但湖北省对病例类型命名为未认定的不明,给法院、检察院带来法律认定带来困惑 之后,年2月19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6版)中取消了临床诊断例的说明,将临床诊断例确定为确诊例,应该在具体的主体认定适应中观察这样的问题 (图像来自健康中国) (2)主观故意 主观上有必要传达新冠引起肺炎的病原体,因为排除了过失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被定罪的可能性 在故意的问题上,认定没有争论 但是,在年的“二高二部”意见中,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因治疗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行为,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因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而被定罪的情况下,“其他卫生防疫机构感到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传达重大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妨碍传染病”。 要查明其原因,第一,2003年突然发生的sars,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影响范围极其广泛,但被定位为乙类传染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在甲类传染病的防治,适用《刑法》第330条妨碍传染病的防治 2003年《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涉嫌突发性传染病或突发性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传染传染病,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因过失而公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经国务院卫生委员会批准,于年1月20日以乙类传染病身份进行甲类传染病管理,具备了《刑法》第330条危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前提 因此,“二高二部”的意见对其他妨碍防控的行为阻挠传染病防治罪解决,大致适用过失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分 (3)客观上有表现 《二高二部》中,对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间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直接明确构成犯罪,同时实际上病毒的传达结果 但是,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嫌疑的患者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间不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进行构成犯罪的认定,还需要带来新型冠状病毒传达的结果 总体来看,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解决犯罪,拒绝隔离治疗,避免隔离治疗,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犯罪认定中要严格区分 (照片来源于每天的经济信息)2.如何理解《二高二部》中的“依法严惩”定罪标准“二高二部”的意见,在对妨碍疫情预防控制的各种违法犯罪被定罪的情况下,大体上是“法” 在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具体适用中,两高如何理解《两高两部》意见中的“依法严惩”标准? “依法严惩”的标准是,对知道自己被诊断为新冠引起肺炎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生病后不想协助治疗、隔离,但故意吐出含病毒的唾沫,恶意地不特定的多 通过对防疫人员等污染病毒,采取主观、故意、极端恶意报复社会的动机和传达病毒的极端手段行为,依法以危险的方法施加公共危害惩罚安全罪。 但实际上,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面临病毒来源不明、发病时间短、潜伏期无症状、传染性极强、致死率高的新型病毒肺炎,医学上比较有效的治疗方案也抵抗疫苗 容易引起心理恐慌和行动上的混乱,有由于自己的无意识行为而客观上容易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扩散和传达的情况。 根据“二高二部”的意见,从强调的重到重,如果依法打击这种行为,就必须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解决。 但是,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是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如果司法人员严格适用,则在非合理状态下对行为者的影响很大 因此,在最近最高检查发表的7个典型例和最高院发表的1个典型例子中,不适用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越来越多的传染病防治罪而被定罪。 也就是说,两高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实践操作上态度慎重,从感情移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突发疫情中的恐慌行为给予适度的同情和宽容,刑法不能维持过于严厉的处罚。 这次疫情防控的司法实践有很多好方法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作为法治保障的最后防线,社会管理、社会控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 司法审判机关建议用刑法打击犯罪行为时保持必要的谨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海市法学会欢迎你的投稿fxhgzh@vip.163相关链接元标题:“卫学莉:在疫情预防控制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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