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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赔偿标准,具体金额为每天162.65元。2011年公布的金额为1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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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比上年增长5305元,日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长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赔偿额。“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
另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29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新的日常赔偿标准。按照新标准,2012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为162.65元,比2011年增加20.32元。
标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提高到每日16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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