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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布局

7号楼是丰台区一个镇上的住宅,由一家开发公司开发销售,是北京丰台区与镇政府合作的一个旧村改造项目。2005年3月2日,开发公司与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购买房屋5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建筑面积98.75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163元,总价127922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王于2005年3月15日向开发公司支付了114,846元,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2005年10月31日前将合格的房屋交付王。合同附件三规定,开发公司应争取在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北京市“大产权”,届时如不能办理,王有权解除合同。如王解除合同,开发公司应在王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王累计已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如果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将继续履行。从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公司按日向王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还规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小产权房:爱上容易拥有难

合同签订之日,王向开发公司全额支付购房总价款114,846元。但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王使用,也未办理北京市“大产权”,导致双方发生纠纷。2006年3月,开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所售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至今无法办理,为防止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原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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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称,在签订合同之前,原告已明确告知被告,原告出售的房屋是北京市的“小产权”,出售时没有销售许可证。被告对此没有异议,仍与原告签订合同。

被告辩称,原件告诉我,他告诉我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原告告诉我,我买房子的时候五证齐全;我们请求法院保护买方的利益。我们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提起反诉:2005年3月2日与反诉的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反诉称“五证”均可,并表示今后可办理北京市重大产权,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但反诉起诉法院,称房屋销售许可证无法办理,请求解除合同,明显是欺诈行为。因此,我提起反诉,要求被申请人开发公司支付我2005年2月29日至2006年3月的贷款利息损失人民币6,396.10元,赔偿房价差损失人民币47,795元。16元,双倍返还已付房价款255,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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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被告开发公司辩称,我方同意返还当时已支付的金额并支付当期利息损失,其他反诉请求均不同意;在签订合同时,王明确告知所售房屋为“小产权”,正在办理“大产权”,但可能不办理。如果不能办理,王可以解除合同,合同附件三也有明确规定,所以王表示没有欺诈的事实依据。主张房价差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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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定,开发公司出售的某住宅7号楼为北京市丰台区旧村改造工程,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开发公司与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自愿的,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鉴于开发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王要求双倍返还已付房价款、赔偿损失等。可见,双方均不愿意继续履行2005年3月2日签订的合同,王明确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尊重双方于2005年3月2日终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终止后,开发公司向王收取的房价款应返还给王,并返还相应利息。王在开发公司以欺诈为由主张双倍返还货款。本案房屋不是商品房,合同附件中也有约定,王没有充分反证证明其主张有效,不予支持。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没有不可抗力证据。因此,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已付房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王以签订合同时的房价与开庭前的房价存在差异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拒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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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法律允许农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农民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明等法律手续。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转让或出售给非集体成员的第三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不能转让,而是转让或出售的对象是有限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进行转让和置换。购买小产权房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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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已经详细讨论过,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对流通转让有很多限制。小产权房只具有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有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不是商品房。商品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无效,法院不能适用商品房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难以维护购房者权益。

由于小产权房购房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据现有案例,如果买受人知道自己买的房子是小产权房,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即使开发商违约,买方的权利也不会因为合同无效而得到保障。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和公共设施维护问题,救助渠道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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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后,购买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支付房价,如果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建设项目进行整改,部分项目可能会被停止甚至强制拆除。这样一来,购房者只能向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者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房屋并及时收回房价的尴尬局面。另外,在购房后被国家征地拆迁的情况下,购房人不是合法的产权人,可能得不到拆迁产权补偿,作为实际使用人的拆迁补偿相对于产权补偿来说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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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建设缺乏监管

目前小产权房开发建设没有明确规范,开发建设监管也缺位。开发不能靠银行贷款支持,大量开发资金不受政府和银行监管,开发建设主要靠开发商自律。开发单位一旦资金或其他环节出现问题,很有可能成为未完成的项目。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能否按质按时交房,对购房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由于所购小产权房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未经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办理合法产权手续,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同时对房屋的保存和升值也有很大的影响。

律师建议

关于购买“小产权房”,购房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购买前要小心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目前处于限制或调控阶段,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还没有定论,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者要谨慎。

审查相关程序

买小产权房一定要注意卖房的法定程序,要求卖方出示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与建委核实,否则,千万不要买。在实践中,没有合法手续的小产权房通常是违法建筑,很可能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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