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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胶囊”不管有没有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不能容忍的犯罪。

针对“问题胶囊”事件,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严厉打击“问题胶囊”犯罪。截至4月19日,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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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随着调查的深入,会有更多的嫌疑人被捕,人们也期待法律给他们一个“说法”。但是接下来,对于犯罪分子能否依法定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进行处罚,还存在一些障碍。

刑法对涉及“问题胶囊”的犯罪有两项主要指控。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者掺杂、掺假的行为。起罚金额为5万元,分为5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

但我们可以看到,在“问题胶囊”被曝光后,一些涉案人员迅速隐藏或销毁了证据。河北省阜城县杨雪明胶蛋白厂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工厂经理宋训杰放火烧了工厂销毁证据。一旦证据被销毁或隐藏,会给后续的定罪量刑带来很多困难。目前还不确定这些涉嫌“问题胶囊”犯罪的人最终是否会被绳之以法,是否会因其罪行受到充分惩罚。

对“问题胶囊”犯罪刑法应“零容忍”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问题胶囊”中的铬对人体危害很大,但由于含量不足而致命,危害往往不是立竿见影的。因此,要证明“问题胶囊”对人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并不容易。

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胶囊”犯罪虽然情节恶劣,影响面广,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重大威胁,但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容易。

造成这种尴尬的重要原因是,惩罚只有在发生了重大后果后才能开始。然而,这似乎不合理。以5万元起售金额为例,1万粒含铬超标的胶囊只要40-50元,也就是说如果发现生产厂家生产销售不超过1000万粒“问题胶囊”,就不用担心刑事责任;1000万粒胶囊会造成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这个规定明显不符合民意。在大多数人眼里,“问题胶囊”是一种无法容忍的犯罪,无论生产和销售的数量有多少,是否对人们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伤害。把皮革废料变成药,让人吃。虽然不会一下子杀人,但从长远来看,体内积累的伤害无疑是可怕的。如果这些十恶不赦的罪行大部分被罚款,那些生产和销售“问题胶囊”的人又有什么恐惧呢?

对“问题胶囊”犯罪刑法应“零容忍”

据报道,浙江省新昌县因“问题胶囊”被查封的四家企业中,有两家早在去年就被发现胶囊中铬超标。但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只是没收并处以罚款。试想一下,如果当时警方能够介入,启动刑事调查,“问题胶囊”今天还能肆虐吗?

因此,刑法对“问题胶囊”这类犯罪应该“零容忍”,严惩这类犯罪,而不是强调严重的“结果”,应该以“行为”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生产销售“问题胶囊”的市场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药品安全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时,才能遏制犯罪,保护人民健康免受威胁。

□新京报评论员俞平

标题:对“问题胶囊”犯罪刑法应“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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