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32字,读完约3分钟
租赁车辆的增长受到监管的限制
根据新措施,北京对出租客车实施了量化控制措施。租赁客车的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客车租赁受客车数量控制措施限制,指标分配遵循免费原则。
市交通委表示,新办法将租车管理纳入大交通管理,限制私家车,加强对租车的管理,提高租车行业的服务水平,可以满足部分人群的出行需求,充分体现了疏导与阻断相结合的交通管理理念。
公安工商可以查租房信息
根据新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汽车租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实行行业信息化管理,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市交通委表示,通过信息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共享管理信息,提高行政效率;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以登记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降低财产损失风险;承租人可以查询企业的经营服务和车辆,同时可以防止欺诈性租赁和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租赁公司不得配备驾驶员
新方法要求租车公司“不配备司机”。以前在征求外界意见时,对于开车的表述是“不提供劳务驾驶的经营活动”。
据市交通委介绍,从发达国家汽车租赁管理的成熟经验来看,汽车租赁不同于出租车、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客运。不是道路运输的服务关系,而是货物的租赁关系。所以新办法规定的是租车关系,而不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了租车是没有司机的经营活动。
鉴于对公交车的车况和司机的安全要求较高,原则上租车时应配备司机。从实际需求来看,以有司机的单位班车和旅游包车为主,属于运输管理中的客运服务。因此,新办法仅对9座以下客车租赁进行规范,9座以上客车租赁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亮点
运营商质量信誉年度评估
根据新办法,北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用评估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年度质量信用评估结果。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乘用车新指标,应当符合通过上一年度质量信用评估的条件。如果上一年度质量信用评估不合格,相关部门将暂停今年车辆指标更新程序。
不安定位装置最高罚款10000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明收费标准、车辆保险、汽车租赁流程和监督电话,并按约定价格收取租赁费。确保租赁车辆的驾驶牌照齐全有效,并已办理相应的保险,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未安装定位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租赁期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经营者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记者刘春瑞)
标题:汽车租赁新规5月1日起实施 租赁车增长受调控约束
地址:http://www.yunqingbao.cn/yqbxw/10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