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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的要求,完善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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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组织,可以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对于特殊普通合伙的债务,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承担责任。这种组织形式不仅符合以专业人才为特征的“人合”组织的特点,也更适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发展需要。
为了与合伙企业法接轨,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规定,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形式的,应当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超过25人,注册会计师不得超过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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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拟修法不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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