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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温州1月17日电(记者张通讯员岳思轩)34岁的吴在乐清市虹桥镇开了一家摄影店,因在拍摄过程中猥亵女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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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9日,叶女士一家准备在春节拍一组全家福,为节日增添欢乐,留下美好的纪念。下午,他们来到吴的照相馆拍照。店里的员工开始为叶女士一家四口化妆选衣服。小玲十三岁。叶女士看女儿小玲可爱,特意为她拍了一组个人照片。小玲先化妆后,吴带他去四楼的拍摄室拍摄。拍摄过程中,因为小玲的衣服有点太大,肩带滑了好几次,吴几次上前帮忙整理肩带。拍了十几张后,吴带着小玲去三楼换衣服。因为小玲要的衣服没到,吴带着小玲去四楼另一个房间拍照。小玲荡秋千的时候,因为不小心内裤收缩露出了下帘。吴看在眼里,生出了邪念。他借口整理小玲的裙子,把手指伸向小玲的阴道摸了摸。小玲吓得不知道该怎么办。她静静地站在那里。十秒钟后,吴给小玲拍了几张照片。
拍完戏小玲下楼。她既紧张又生气。她只想离开这个肮脏的地方,马上回家。小玲的父亲得知女儿被欺负后,立即要求吴把事情解释清楚,否则就报警。吴假装没事,递给小玲爸爸一支烟,说他什么也没做。他让小玲的爸爸先带小玲去医院检查。不要把事情闹大,否则会损害他们店的声誉,要求他们赔偿。最后小玲的爸爸报警了。
经调解,吴赔偿小玲精神损失13万元,小玲及其家人也原谅了吴的行为。
法院认为,吴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民事部分的调解和被害人家属的理解,以及吴协助公安机关立功,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标题:浙江乐清一影楼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猥亵少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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