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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软件“360隐私保护者”和“360”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日前起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是qq软件的所有者。所涉及的“360网络”(网址为www.360的网站)的域名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涉及的“360隐私保护装置”由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开发,并通过“360网络”发布;“360网络”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但主办单位注册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上诉至二中院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一审法院,称三名被告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2010年9月27日,腾讯发现“360.com”向网络用户提供了“360隐私保护者”1.0版软件(简称“360隐私保护者”),并在“360.com”上出现了许多不适当的文章和言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家被告公司实施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是通过“360隐私保护”只监控qq软件。监控结果将qq2010软件的正常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用户隐私;第二类是通过“360.com”发表一些专门针对qq软件的文章,称qq软件长期以来一直在窥视用户隐私。上述虚构事实损害了腾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我们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公开道歉,消除连续三个月在“360.com”、Sina.com、Sohu.com、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的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上诉至二中院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认为,首先,“360隐私保护”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在用户计算机系统后台监控qq软件等产品运行状态的工具,并如实记录软件产品运行后扫描或查看安装在用户计算机系统中的软件和文件信息的情况,提示用户可能涉及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作为一个软件,“360隐私保护者”是中立的,不会对某个软件是否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做出最终判断。软件是否启动使用,监控结果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可以由用户自己选择和判断。“360隐私保护者”监测和反映的结果客观反映了事实,不存在“捏造事实、诋毁善意”等行为。第二,“360.com”发表的系列文章主要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的功能、原理和运行效果。许多评论并不涉及腾讯或qq软件。文章中列出的qq软件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网络用户对qq软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的投诉有事实依据。文章语言中没有恶意中伤、中伤、诽谤和其他阴谋。不存在“捏造、诽谤、中伤等”因此,请求驳回腾讯的索赔。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上诉至二中院

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360网络”的注册人和实际经营者,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是“360隐私保护者”的著作权人,因此请求驳回腾讯对该公司的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裁定,三被告应停止发行和使用本案涉及的“360隐私保护者”1.0beta版,删除“360网络”上的涉案侵权内容,并在“360网络”和《法制日报》的主页上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对腾讯造成的不良影响,共同赔偿腾讯40万元的经济损失,驳回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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