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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意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明确陈述的事实和判决结果,360通过媒体声明歪曲事实,严重误导公众。作者澄清了事实,并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公正地报道与本案相关的事实。
作为一个长期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法人,我衷心感谢您!
首先,“360隐私保护者”构成商业诽谤
在二审法院判决书的第29页,法院认为该部分明确指出:
因此,本案涉及的“360隐私保护者”对相关监控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给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声誉带来一定程度的减损。上诉人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和被告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使用“360隐私保护装置”描述qq软件的扫描结果,如“可能涉及您的隐私”,损害了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电脑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诽谤。
360在声明中说:
法院明确表示,只要工具软件的设计是合理的,表达是恰当的,并且不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如诚实的信息,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允许。2010年9月27日,我公司发布了360隐私保护软件,该软件显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10分钟后,腾讯的qq软件开始扫描大量与其聊天功能无关的电脑文件。目前,360隐私保护已被超过3500万用户使用。
比较可以给人一个非常清晰的印象:
法院认定“360隐私保护者”构成商业诽谤,但它已被超过3500万用户使用。大胆使用它,不管法庭的判决!
这是对最终判决的公然蔑视!
第二,关于失去360的原因
360的声明如下:
360败诉,关键原因是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隐私权定义。法院认为,qq软件扫描了可执行文件,并认为,由于360本身并不认为可执行文件是私人信息,它如何能够证明qq扫描的可执行文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360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同时认为,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隐私定义,用户对网络隐私也有自己的普遍理解;但是如果有人未经允许闯入他的卧室,他一定会认为不速之客侵犯了他的隐私。这也是大量用户抱怨qq软件未经授权扫描电脑文件的主要原因。
首先,360败诉的原因并不是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没有明确的定义。
在二审法院判决书的第28页,我们认为该部分明确指出:
就公众而言,隐私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它是指不愿被人知道的个人信息,通常包括姓名、婚姻状况、职称、电话号码、个人银行账号和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还将隐私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职称、财务状况和账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2010年超民初字第37626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第16页,查明了本案的事实:
在监控qq2010软件时,360隐私权保护者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这一表述来描述通过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的可执行文件的行为。在这方面,法院认为:(1)就“隐私”而言,从公众对隐私的一般理解来看,隐私是指不愿意被披露或披露的个人物品或信息;(qq2010软件监控中“360隐私保护”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均为可执行文件。事实上,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用户的隐私;(3)《360隐私保护白皮书》中“隐私”的定义明确表述为“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的隐私”;综上所述,“360隐私保护者”在监控qq2010软件时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与奇虎科技公司和奇志软件公司定义的客观事实和隐私识别标准不一致。虽然此处使用了“可能”一词,但它会使用户感到不安全,导致放弃或避免使用qq2010软件的结果,从而使“可能”成为一个明确的结论,不可避免地导致用户在使用“360隐私保护”后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理解和评价。
一审法院判决书第17页明确指出:“360隐私保护者”监控提示性条款和界面性条款,360网站上有评价和表述,采用不真实的方式表述事实和捏造事实,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审法院判决书第28页的判决也明确指出了判决360败诉的原因:上诉人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和被告奇智软件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诉人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电脑有限公司扫描的文件中包含上述性质的个人信息。原审上诉人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和被告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支持相关上诉主张,即qq软件扫描用户电脑中可能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
显然,360败诉的原因是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这是一个明目张胆的谎言。360声称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在其声明中,它没有确认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或其不公平竞争的意图,而是改变了主题。以“闯入卧室”为例,侵犯隐私的矛头再次指向腾讯公司,借口是“大量用户投诉qq软件擅自扫描电脑文件”。
在我看来,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院判决的嘲弄,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大约360个捏造的事实
360说他正在监督和批评qq软件,声明如下: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腾讯的qq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扫描了用户硬盘上大量与其聊天功能无关的文件。我们认为,用户的个人电脑使用习惯,包括使用或不使用哪个软件,应该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虽然目前中国法律对隐私没有明确的定义,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来判定qq软件的扫描行为涉嫌偷窥用户隐私,但用户将未经许可扫描电脑文件视为偷窥隐私并进行投诉。法律不禁止对此进行监督和批评,这也是有事实根据的。
二审法院判决书第30页明确指出:
除了上述“360隐私保护者”的监控提示外,原审上诉人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和被告奇智软件有限公司还以“360隐私保护者”的界面语言、“360.com”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者软件开发集团的博客日志和“用户隐私超越天堂”的专题网页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达方式使用了诸如“偷窥”、“偷窥利润”、“偷窥你的私人文件”、“背后受寒”、“流氓行为”、“逆天行走”、“大多数投诉”、“qq长期以来一直在偷窥用户隐私”和“请仔细选择qq”等词语来评价qq软件。上诉人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三际无限公司、被告奇智软件有限公司未证明上诉人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电脑有限公司扫描的文件包含用户隐私,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反了公认的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电脑有限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也构成了商业诽谤
例如,从上述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法院已明确认定其进行的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反了公认的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而360则将其视为对qq软件的批评和监管。
在我看来,至少应该尊重法院确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亲爱的媒体朋友们,如果我们不认真核实法院判决的事实、理由和结论,我们会让360随意误导公众。
第四,约360人涉嫌构成犯罪
除了澄清上述事实之外,提交人还关注
一审法院判决书第17页:“360隐私保护者”监控提示语言和界面语言,360网站有评价和表述。采用不真实陈述和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二审判决书第30页:上诉人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称其没有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4条和第20条,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的责任是适用法律中的错误,该错误不能成立,也没有得到本院的支持。
基于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提交人提醒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注意以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如下:[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
2.致使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360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所以请各界予以关注!
详见bizhan/content/2011-10/10/content _ 1333103
标题:360媒体声明严重误导公众 “360隐私保护器”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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