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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3日,上海浦东新区洋山港东海桥能源路交叉口发生公共汽车侧翻事故,6人43人受伤 起源于开车时弯腰捡起手机。 年8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对司机赵某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事故罪,判处徒刑6年 巴士侧翻造成6死43伤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驾驶某巴士企业上海d大型巴士,从上海南浦大桥旅行集散中心前往小洋山岛沈家湾客运站,当时车上载有48名乘客 上午10点08分左右,赵某被告超速行驶到东海大街能量道以西约300米处时,弯腰捡起落在右侧的手机向右偏移擦马路的右侧路肩,然后向左突然打了方向,导致车辆向右失控,有6人驾驶汽车 3人重伤21人轻伤; 四人轻伤。 剩下的15名乘客都受了一定程度的伤,是否还没有进行受伤的鉴定,接受民事调停放弃了受伤的鉴定 并经鉴定,该事故造成事故车辆破损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近12万元有些道路设施破损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3.8万余元,上述直接物质损失共计价值15.8万余元 事件发生时行驶车速为70~75公里/小时,超速(事件区间限制速度60公里/小时),根据上海港警察局的支队交通事故,赵某被告在驾驶汽车中,未按规定采用安全带,超速,中途坠落 然后,由于操作不当(向左赶路),车辆失控翻车,成本高昂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42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被告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事故,于年7月7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公诉,虹口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事故罪,必须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是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而且两者有因果关系,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共管理范围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赵某事件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坦率、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事故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确实在行驶途中没有按规定提醒车上人员采用安全带,有超速 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捡到的手机是以被告人为单位分发的对讲机,被告人单位也为这次事故的发生负责 除此之外,被告人在事件后如实供述,忏悔态度良好,被告人单位已经与一些受害者签订了赔偿协议,建议被告人从轻处罚。 虹口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化,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 事件后,被告人赵某可以如实供述犯罪,其所在部门还可以积极与一些受害者及其家属签订民事调解协议,进行相应履行,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法官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事故罪,判处6年徒刑,没收了没收的涉案物品手机的一部分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热门:弯腰捡手机致上海东海大桥特大车祸6死43伤,司机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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