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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通常涉及许多组成部分,如拷贝、图像、音乐、动画、界面(布局、布局)和web源程序,具有视觉艺术效果。 网页作者可以主张对该网页进行版权保护吗? 网页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审判规则
1 .网页布局设计得不到著作权的保护——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诉上海熠杨文化传播有限企业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事件
摘要:页面只要在文案的选择和版面设计上表现出独创性,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但汇编作品是用系统化的方法表现的新闻的集合,仅仅通过体现独创性的选择和版面设计,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网页的布局设计不是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因此很难保护著作权法。 但是,不构成这些作品的复印件,抄袭、剽窃行为损害竞争秩序的,必须根据不正当竞争法被禁止。 评价涉案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涉案行为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
案件编号:()沪73民终278号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模范选举》年第六届(总第136届)
2 .占卜服务网页是法律禁止出版、传达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铜陵某文化企业诉合肥某新闻企业、深圳某网络科技企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例子摘要:网站经营者提供的精算师服务是违反科学、违反理性、传播愚蠢迷信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是依法禁止出版、传达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年8月7日第3版
3 .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页面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海帕流文化用品有限企业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企业等著作权侵害纠纷案件
例子摘要:网站的页面有很多公共行业的要素,其首页除了通常企业网站首页的栏和结构要素以外,还在画面颜色、复印件的选择、展示方法和布局的组织等方面表现出独特的构思,表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资料来源:《知识产权审判指导》年第二届(总第二十六届)
司法观点
1 .网页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一般具有美感和可复制性
网页是构成网站的基本要素,是托管各种网站应用程序的平台。 网页是用超级复印标记语言写的基本文档,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的存储装置中,经由因特网浏览器在计算机的输出装置中出现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 从形式上来说,网页是基于文案、图案、美术、照片等具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新闻资料,根据设计师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思路选择或组织的特定新闻集合。 通常,页面分为主页和子页面,主页是点击网站的首页,即网站地址出现的页面,子页面是主页以下的页面。 对公司特别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来说,网站是公司网络上的门户,是表现企业网络形象、进行产品介绍和服务、体现公司快速发展战术的重要方法。 因此,公司投入一定的财力和人力进行网页设计,使公司的网页具有实用的功能,不仅有助于商业经营,还具有树立企业网络形象的推广功能,风格独特,就像这样。 另外,网页存储在服务器中,可以通过互联网传输、复印、打印,有复印的可能性。
(摘录:宋建宝主编:《网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48页)。
2 .网络作品不是汇编作品
由于网页电子数据载体形式和复印构成要素的丰富,不能将其包含在我国版权法第3条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别中,但迄今为止,关于网页作品应该归属于什么样的作品, 有“视听作品说”、“计算机软件作品说”、“汇编作品说”等观点,现在司法实务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方法,一是将网页作品归属于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一是将网页作品归属《著作权法》第3条第(9)款规定的其他作品进行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总结一些作品、作品碎片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资料,对其复印件的选择或编排显示独创性的作品,作为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用系统化的方法表现的作品、数据和其他新闻的集合。 《汇编作品说》认为,网页作品根据一定的思路选择、编排零散的复印、图案等作品和非作品的新闻资料,在网上以数字化的形式固定,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具体来说,网页由一系列照片、文案作品、录像等构成,通过制作者和设计师的独创选择、版面编排而完全统一。 将网页保护为汇编作品并不妨碍对视频、照片、复印作品等网页的构成要素个别地进行版权保护,有些副本没有达到构成作品的标准或已经属于公共行业,整体属于汇编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例子有助于组成汇编作品来衡量网页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网页作品和以前流传的汇编作品之间有相似之处,但依然有差异。 相似之处在于(1)两者都是不同的新闻资源(作品或非作品)的组合。 (2)编制方法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创作高度,反映了作者(设计师)的个性、价值观、审美情趣等个人优势。 不同之处在于: (1)汇编作品基本上是同类作品(复印件和美术等)的集合,即使出现少数其他类型的作品也只是装饰和证明,作品的最终形式是统一的,但web作品有复印、美术、动画效果等各种不同。 各个新闻要素是统一的,给观众带来的视觉体验和以前传来的作品不同,很难统一成一种形式。 (2)汇编作品在各新闻资源中选择有意义的副本,这些副本在参加者观赏时被感知和接受,但web作品选择的新闻资源有无法言喻的感觉,参加者观赏时不一定能直观感知。 (3)汇编作品对各新闻资源的编制是一贯的,作者的个人倾向与各新闻剪辑的选择串通,但网页作品还受实用性、技术手段等影响,因此作品呈现出各种风格的混合。 因此,笔者倾向于网页作品属于多媒体作品。 “多媒体”是指“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将数字形式的拷贝、图形、声音、动画组合起来,以交互方式访问客户的产品”。 现在多个商业网站的网页设计目的是实现商业模式,为了应对个性化的诉求,顾客看到的网页可能不同,网页的设计表现出越来越不同于以往的灵活性。 这是为了把网页作品总结成汇编作品,与本来的概念内涵相差甚远,但我国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列举了8种形式的作品,即作品、口述作品,因此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证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可以在现在的立法框架下,将网页作品汇总到《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规定的其他作品中进行保护。 司法实践中,不把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根据版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直接解释关于作品基本概念的规定,把有独创性的网页认定为作品的判决也不少。
另外,对于嵌入商业模式和具体几个功能的页面,即使整个页面不满足独创的要求,也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不一定是著作权法的保护。
(摘录:宋建宝主编:《网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49~51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案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曲艺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用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行业内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资料来源:河北高院
原标题:“网页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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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门: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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