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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上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法院受贵州省高级法院委托,对张光祥抢劫上诉一案公开宣判,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

       1999年12月,贵州省织金县人许晋在其私人诊所内被害,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至2002年仍未侦破。

       贵州高级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03年,公安机关得知张光祥与许晋平时关系较好,但许晋死后其未去看望及参加葬礼。公安机关因为此认定张光祥有作案嫌疑,并于2003年11月将其刑事拘留。而张光祥被抓获后曾供述其将许晋杀死,并抢走许晋室内的1140元现金。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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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原贵州省检察院毕节分院以张光祥犯抢劫罪诉至毕节地区中级法院。庭审中,张光祥翻供,称其杀害许晋。

       公诉机关据此撤回起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04年8月对张光祥取保候审。2006年10月,又将张光祥逮捕起诉,2007年6月7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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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光祥不服,提出上诉。贵州高级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毕节市中级法院重审后于2008年9月作出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光祥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4月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毕节市中级法院重审后又于年12月第三次作出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张光祥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

       贵州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抢劫被害人许晋,并致许晋死亡的事实仅有张光祥的供述,且该供述部分情节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案件证据不能证实张光祥实施了犯罪行为。故根据关联法律规定,判决宣告张光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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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由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并改判无罪,但最后是委托毕节市中级法院来进行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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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代理张光祥案的叶世学律师告诉澎湃记者,贵州省高院委托毕节市中院来宣判,可能是出于“方便”考虑,因毕节市距离贵阳市有数百公里,属于边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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