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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相关法律的缺失是行政和司法力量不够强大的主要原因。有必要引入刑法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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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直属中国软件评估中心透露,他们会同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和商业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估,正在报批国家标准。指南提出了“最低充分”原则,个人信息使用后应立即删除,但本指南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近年来,个人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大麻烦”。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是很多人期待的。本指南突出了相关行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为企业提供了行为准则,对保护个人信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强制处罚措施,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但毕竟行业内的导游很难约束行业外的主体。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还需要行政和司法方面的努力,这取决于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完善。
目前,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早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就新增了两罪:“销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对于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哪些属于“非法获取”,哪些情况构成“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缺乏权威的司法解释导致检察机关和不同法官在实践中的不同理解,这必然导致空过度裁量,从而导致定罪标准不一致和量刑结果不平衡。此外,本罪的主体是有限的,仅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具有个人信息的机构和单位。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公开问题,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界定。
而且,光靠惩罚并不足以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因为只有那些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在民事领域,也面临着法律缺失的问题。
在民事领域,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概念是保护个人隐私,但个人信息不能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有些信息,如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可以归类为个人信息,但是否属于隐私则存在争议。
再者,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来说,公民很难调查信息泄漏的来源,即使有足够的证据,因为公民一般只受到电话骚扰而不造成物质损害,侵权人通常只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等责任。,不赔偿损失,而且侵权成本很小。但是,公民要想通过起诉来维权,就要花费时间、精力和法律成本,诉讼成本太高。
公众期待早日出台一部设计合理、层次丰富、可操作性强、保护措施到位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建立信息披露来源调查机制、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企业保护客户信息评级机制等制度;通过明确职责,鼓励行业自律,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措施,协调多个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分工;让公民面对信息公开,可以起诉,可以胜诉。因此,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遏制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泄露,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标题:社论:保护个人信息不能只靠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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