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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金融投资和金融管理越来越受欢迎,但由于金融消费者没有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适当的保障。随着“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颜倩周刊》将为你盘点金融消费中的三个常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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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服务
2007年底到去年年底,中外银行的产品频频传递负面信息:比如产品预期收益率被夸大,实际收益遭受较大损失;未经投资者同意,银行改变产品投资方向,甚至未履行告知义务;由于银行对产品内部评级不当,投资者决策失误。
钱顺动了:
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者和银行投资服务之间的主要桥梁。银行通过销售产品盈利,同时也在塑造自己的品牌形象。投资者往往更关注银行产品的过往表现和市场的口碑,熟人之间的口碑已经成为投资者购买某一产品的重要依据。
业内专家建议,投资者应警惕银行的合同风险和道德风险。首先,在购买产品之前,投资者的意识需要调整,银行的产品不能再被视为保护资金和收入的“保险箱”。因为我国的理财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很多产品不是银行自己开发的,银行此时发挥的作用可以说是承销产品的中介。那么,他们对产品的收益实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一定不能像自己开发的产品那样严格,这就要求投资者有自己的判断能力,至少要看产品是否有保障,风险程度和投资方向。
周女士退休在家,听说海外市场“无限美好”,去年初买了一只外资银行海外投资的“全球资产配置基金”,现在基金净值已经缩水31.98%。回头一看,周女士懊悔不已。“虽然很难预测全球经济危机,但销售人员在推荐这款ace产品时,并没有提到这么大的风险。也怪我当时没看到合同条款。”
此外,银行的金融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市场仍然良好、投资者投资热情较高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夸大宣传、隐瞒风险的情况。购买时,尽量选择合同和产品描述简单明了的产品,而不是只看产品的所谓“预期收益率”,不能随意听产品销售人员的片面之词。“目前货币和债券产品收益率普遍高于同期定期存款,适合稳定投资者。但也有一些银行的同类产品承诺收益率低于同期,投资者也需要多做比较。”胡燮,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产品经理。
银行非投资服务
当我们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时,也许大多数人遇到的最令人烦恼的问题是不平等霸王条款。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非投资性金融服务(一般包括信用卡、网上银行、汇款等。)普通人接受只能由银行决定。在今年一再发生的银行ATM吐出假钞却不负责的事件中,普通人可以说是无权起诉。
钱顺动了:
结合今年年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对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评论,本报提醒大家六大金融消费中的陷阱:一是银行有假钞且金额不足,不负责出柜;2.信用卡欠款逾期的,无需按照欠款全额支付罚息;三、银行对电话挂失不承担责任,即使是书面挂失,持卡人也要在挂失后24小时内承担损失;四是章程随意变更,合同未经当事人同意,甚至不经通知而变更;5.按揭买房,贷款前必须交全款保险,并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Vi .使用不可抗力,如设备、电源、通信或自然灾害来反驳持卡人对银行系统错误的指控。七、银行对网上银行的失误造成的客户损失不承担责任。
纠纷发生后,普通消费者很难在强大的金融机构面前维权。当然,个人更需要关注自己的理财消费。比如,最好在信用卡最后还款日之前设置一个提醒,以免因为时间忙而忘记还款,造成全额罚息损失。办理信用卡前,也要对银行的卡售后服务有个大概的了解,这样可以避免挂失后要自己承担损失的窘境。
但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管下,一度存在的银行间atm查询费终于被叫停,工行近期主动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成为银行业金融服务进步的体现。以上进展说明,在遭遇不公平事件时,也是消费者争取自身权益的重要动力。
保险服务
保险一直是金融消费者遭遇“消费陷阱”的多发领域。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08年受理的投诉统计,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相关经纪人使用不正当手段“忽悠”消费者购买保险,是投诉最多的行为。
比如银行保险渠道,保险业务员单方面夸大分红保险产品的收入水平,甚至想尽办法和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向客户推销保险;商业广告和海报只列出产品收入和年限,不提示风险,说明退保成本、现金价值等关键因素,诱使消费者购买保险作为储蓄,最终导致消费者在急需用钱或后悔要求退保时面临高额损失。
钱顺动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是3月15日才想起的问题。颜倩提醒消费者,在平时投保时,也应该更加注意保护自己的保险消费权利。
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腾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最重要的是看清楚保险合同的“关键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其他权益、索赔方式和所需材料。这意味着,无论保险经纪人开始说产品有多好,被保险人都必须清楚地知道产品的保证是什么,发生了什么事情才能获得赔偿。
康女士是一家银行的金卡用户,在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销售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款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久后,康女士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做了手术住院,但最后在理赔时遇到了“纠纷”。保险公司拒绝为康女士索赔,因为她以前有病史。“但是在投保的时候,销售人员并没有告诉我保险公司有“免责”条款。不然怎么投保?”
本案中,薛腾表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示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要求保险经纪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内容,还可以成为日后纠纷的证据。特别是那些电话卖给消费者的保险,被保险人要请经纪人说明条款,亲自签约。
另外,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除了建议寻找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颜倩还提醒消费者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保险推销员。作为被保险人,他有权要求前来销售保险的业务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证》,也可以通过网站、电话查询业务员的展证号、信用记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由其监护人签名确认。(记者涂艳金萍萍)
标题:金融消费“315”钱沿支招:为自己的财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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