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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5日,央视财经频道“诚信是金”专题节目报道了百度推广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节目播出后,百度的态度是什么?央视节目播出后的第二天,即8月16日下午3点,财经频道的一名记者来到位于北京上地十街的百度总部大楼,希望就此事采访百度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然而,记者一进入百度总部大楼,就被几名保安拦下。经过多次协调和等待,百度的一位公关官员终于站出来说,百度暂时不会接受媒体采访。
这位公关官员告诉记者,百度目前正在处理此事,不便评论和回应。节目中出现的案例只是一些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节目中出现的案例真的只是个案吗?
首先,哪个班是“温暖的挨家挨户”?
2011年8月15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了一些犯罪分子捏造、捏造的虚假企业,甚至在百度客服人员的指导下逃避相关审查,上网参与百度链接推广。那么,在媒体曝光后,百度的审计会不会得到加强?节目播出后的第二天,记者仍然带着全套虚假信息,以自己的名义向百度公司申请推广链接。
首先,记者通过电话咨询了百度的百度推广业务,一位顾问强调可以派客服人员来洽谈业务和签订合同。不过,记者说,去百度咨询相关业务时,顾问其实
这样解释:有时我们的营业厅对外开放,有时不对外开放。如果你今天想做生意,你可以派一个经理亲自去拜访。
为什么商务大厅不对公众开放?对于这个问题,百度的顾问解释说,他们目前没有接待客户,因为他们刚刚开了一个会。我们接待的所有客户都是家访。记者再次询问会议何时停止接待顾客。对方回答说是在8月10日左右。
就我个人而言,这种热情的服务态度真是出人意料。
记者说他在百度公司的营业厅附近。顾问说稍后会有客户经理前来联系。不久,百度总部的一位客户经理打来电话。在询问了基本情况后,经理还说他会上门服务。至于他为什么没有选择在商务大厅,他的陈述与前一位顾问有些不同。他说:“因为我们的营业厅正在搞活动。”或者在一个中间的地方见面,“因为我们的过程总是这样。”
这是最初的过程规定,还是正在举行的活动?百度公司两位经理的话相互矛盾。就在两天前,当记者来到百度公司北京体验中心时,客服人员仍然正常接待客户。那么,为什么我们现在不能在营业厅正常接收呢?记者表示,他不同意百度在其他地方签订合同和支付现金的要求,账户经理同意记者来百度见面。然后我们去了北京中关村百度公司北京体验中心(000931)。在体验中心门口,记者遇到了百度公司的客户经理刘经理。
我们一见面,刘经理就建议我们前面有一家酒店,我们可以去酒店谈谈。你为什么不在商务大厅里谈?刘经理说的是实话。昨天,一名记者突然造访。现在我不得不小心谨慎。
第二,媒体曝光后保持不变
记者在百度体验中心看到,推广业务的窗口仍在正常运行,客户不时前来续费。刘经理向我们介绍了百度推广的业务内容。记者说,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开了一个商城网站,然后问了一下需要出具的手续。工作人员说:“你需要签名、钱和身份证复印件。”
是不是像复制身份证、签合同、付款、处理百度推广那么简单?网站内容没有审查程序。记者还特意问,还有什么需要特别说明的吗?对方回答说:“不,你可能需要一个网站的截图。”
记者发现,在媒体曝光后的第二天,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商场网站的百度推广业务仍然很容易,几乎没有审查。百度没有就处理内容问更多的问题,只是希望我们尽快支付合同和现金。随后,刘经理拿出一份盖有百度公司公章的格式合同,记者给了刘经理一张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抄完之后,刘经理提出了问题。
说这是个错误。你不能用这张身份证。它必须属于用户。记者立即谎称该法人是随行同事。经过请示,刘经理终于同意用别人的身份证来办理百度推广业务。
百度公司的员工似乎很清楚在办理推广业务时应该检查自己的身份证,也很清楚不严格检查的后果,但他们还是让记者用别人的身份证顺利通关。接下来是下面的对话。
“我们会给你一份空的白色合同。你签了它,然后我们马上拿走并盖章。那我马上给你。就这样,空·怀特签约了
“什么是空白色合同?”
“是的,就像我们刚才看到的合同一样,但是这里没有百度章节。你必须在封面上签名。”
“那不成问题,是吗?”
“理论上没有问题。”
“有法律问题吗?”
“不,任何地方都没有问题。”
就这样,记者以别人的名义签了合同,然后支付了600元的服务费和账户中的5000元预付款,就签订了百度推广的服务合同。在百度体验中心的整个过程中,百度没有对记者捏造的购物网站进行任何查询或审查,甚至没有询问网站的域名。
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也表达了他们对百度行为的看法。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邱认为:你只注重钱,而不考虑这个网络用户的产品和资质,不负责任地向用户推荐,那你就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你在这个竞价排名中,在这个竞价环节中,你为用户提供这项服务是有报酬的,你是盈利的,而你的利润并没有履行相应于他的利润的审核义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空法学院副教授谭华林认为,百度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广告经营者,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和推广链接服务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广告行为,在本案中应当受到广告法的处罚。《广告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广告主发布的某些广告信息不真实或存在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一些商家利用百度推广服务进行欺诈,而百度实际上不能提供这些商家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承担广告法上的连带责任。
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记者多次带着全套虚假信息,在百度公司的各个营销中心申请参与百度的推广环节。毫无例外,他们都成功了。这只是个案子吗?上一页1234下一页
标题:央视追踪:百度 被什么蒙住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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