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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严令禁止。
猎杀和出售野生动物
但是,总是有不法之徒
为了私利
还在犯罪
更危险的是
为了非法猎杀野生动物
采用“野兽夹,土墩”
等待打猎工具
秣归
有一个嫌疑犯王某虎
采用“土墩”捕猎野猪
依法被判刑了!
被告王某虎,男,秭归县人。 由于非法狩猎,去年3月5日秭归县林业局没收了捕获物、捕获工具,受到了19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于去年6月17日被秭归县公安局保候审。
审理的结果是,1984年,董某(死了)把自制的土枪放在被告人王某虎家。 后来,王某虎一直把这把土枪放在家里。 2010年2月28日,秭归县公安局水田堤派出所民警通报了王某虎的偷猎。 在秭归县水田堤乡某村王某虎的家中,王某虎从去年12月到去年1月使用“野猪夹子”没收了柑橘树田捕获的两只鹳子和一头野猪。
野猪
鹉子
民警检查了王某虎的住处,在那个卧室没收了土枪,没收了。 年4月20日,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王某虎持有的土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被认定为枪。
秭归法院审理称,被告王某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枪罪。 在综合考虑其告白、自愿认罪惩罚等情节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虎犯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
二、没收被告人王某虎非法持有的一把土枪。
法官认为,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但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对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淡薄,滥捕野生动物的恶习依然存在,违法者捕杀野生动物,还制造了许多种类的狩猎工具,其大 因此,希望有关部门挥拳出击,依法追究非法武装、非法狩猎者的刑事责任,以此事件为戒,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
这里请大家注意。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对“野味”坚决做三件事
不打猎,不购买,不吃饭
约束自己的行为
不会产生严重的法律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持有枪、弹药的罪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持有枪、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限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租枪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租枪支罪】依法部署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处罚。
公司犯第二项、第三项罪的,对公司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解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全部财产,应当责令追征或者赔偿。 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必须迅速归还的违禁品和提供犯罪的本人财产必须没收。 没收的财产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解决。
第67条【自首】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中的犯罪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作为自首论。
嫌疑犯没有前两项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如果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拘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布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妇女及七十五岁以上的人,应当宣布缓刑。
(一)犯罪情节轻微;
(二)有悔恨的表现
(三)没有进一步犯罪的危险
(四)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缓刑声明,根据犯罪情况,还可以禁止罪犯在缓刑期间进行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即使被判处追加刑也必须执行追加刑。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超过两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允许1年以上。
宽限期自判决明确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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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9期
供述|詹国维
采编|掐子京
原题:“土铮捕猪,秭归一男受刑”
阅读原文。
标题:热门:土铳捕野猪,秭归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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