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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夏天,五十五名美国代表聚集在费城,起草了新宪法。 为了能接受这一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三人的假名在纽约的报纸上发表了复印件,说明了新宪法的基本和复印件,反驳了各种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勋长期从事古典自由主义和宪制理论的研究,最近出版了《野心对抗野心:〈联邦党人文集〉演讲稿》一书 在接受《上海书评》记者采访时,王建勋详细阐述了如何理解这本古典文献的思考脉络和对建立联邦共和国的意义。 在你的书的后记中,特别强调了《联邦党人文集》讨论的政府框架,从犹太-基督教以前传来的影响,换言之,北美当时的民情决定了美国政府的构建方向。 那么,可以说在没有这种民情的国家不能移植这样的框架吗? 王建勋:这个问题比较多,复杂,不容易说 众所周知,“民情”是托克维尔在《关于美国民主》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意味着包括人们的思考方法、行为模式、宗教信仰等在内的“心灵习性”( habits of heart and mind ) 他认为有三个因素有助于维持美国的民主即自然条件、法律制度和民情 自然条件不如法律制度重要,法律制度不如民情重要 也就是说,民情是维持美国民主的最重要因素 在民情上,主要因素是宗教(基督教) 托克维尔发现,在美国宗教和自由密切相关,宗教不直接参与社会管理,但由于促进了享受自由,因此必须被视为主要的政治制度。 那么,对于这样没有民情的国家,能移植美国的政府结构和宪法制度吗? 我的回答很难,但不是不可能 或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移植,一点一点地移植,但各方面的移植不太容易,移植细节和具体的制度安排不太容易 另外,移植的效果不一定理想,并不一定能得到预期的效果 因为移植政府的框架就像移植植物,没有适合植物生长的土壤,移植的植物就不服水土,很难扎根生长。 法制移植史上既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失败的例子 例如,19世纪墨西哥移植了美国宪法,但由于民情与美国相当不同,因此无法实施 而且,日本经常被认为是移植成功的例子 1946年的日本宪法模仿欧美,议会制度模仿英国,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审查采取美国 这个宪法比较成功地在日本实施,不仅确保了和平,而且经常被称为“和平宪法”,实现了法治和民主,自由得到了保障 但不要忘记,这项宪法离不开美国的强大推动力,离不开麦克阿瑟的刺刀和美国驻军。 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日本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这个宪法来实施 麦克阿瑟强迫天皇公开表示自己是人类而不是上帝。 总体上日本的移植案例比较成功,但是一些制度的实施还不够充分 例如,日本法官没有参考美国法官的终身职位,因此司法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日本法官对议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的例子很少,自1947年宪法实施以来,总共没有超过10次。 这与美国法官频繁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情况鲜明对应。 例如,日本没有学习美国的联邦制,日本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但无法与美国各州的自治权相比,没有真正的纵向分权制衡 除了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以外,反联邦党人,联邦政府的权力过大,总统的权力过于集中等,他们当时的一点担心,现在似乎已经变成了现实。 这个宪法草案的危险,可以说当时联邦党人没有充分意识到吗? 王建勋:我不能这么说 因为今天我们看到的联邦政府权力过大,总统权力过于集中等现象,既不是1787年宪法本身引起的,也不是联邦党人能预测的,而是一系列事情和一些社会政治思潮的结果。 1787年的《美国宪法》建立了权力非常有限的联邦政府,名副其实的是有限政府 这个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不仅很少,而且有确定性的定义,但州政府的权力不仅很多,而且没有确定性的限定 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列举清楚,国会的权力共有18项,总统的权力共有6项,联邦法院的权力只有1项 联邦政府的管辖对象主要是对外的,特别是战争、和平、谈判、对外贸易州政府的权力涉及日常生活的所有事务,与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州内秩序、州内改良、州的繁荣等有关 联邦政府管辖的基本上是全国性的事件,但由于各州管理着与平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事务,因此各州的权力范围非常广 另外,宪法第10修正案进一步指出:“没有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各州政府拥有的权力也没有被禁止,被各州和人民保存。 由此可见,宪法起草者们和联邦党人仔细考虑了联邦政府权力的边界问题,他们想要的是权力有限的“小政府”,而不是权力无限的“大政府” 但是,宪法毕竟是一个大致的文件,其中规定的复印件很多需要说明,但说明有很大的灵活性 例如,1787年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利,但应该说明什么是“州际贸易”的问题 初期,州际贸易被首先理解为跨州界的货物买卖活动,但之后,即使纯粹是州内的商业活动,只要对州间贸易产生某种影响,就成为国会管理的对象 这样,国会及联邦法院对《贸易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广泛,联邦政府的贸易限制权力也在扩大 例如,1787年宪法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赋予了国会制定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执行自己的权利,但什么是“必要和适当”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说到早期国会和法院抑制其解释,到了20世纪,国会几乎可以将该条款和《贸易条款》结合起来制定管制经济活动的法律 罗斯福新政时代的许多法律都通过了这样的东西,得到联邦法院的支持 在1942年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认定农民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 只是因为他生产的小麦超过了当时联邦政府的价格和生产管理,他自己花钱也不行。 所以,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不是1787年宪法本身的问题,大致上,不能太具体。 否则会导致朝令夕改 大概需要说明,需要耐心的说明。 但是,解释宪法的许多条款受到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经常受到社会思潮、舆论、流行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19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进步主义、社会主义、福利国家等思潮的出现,加上二次世界大战和罗斯福“新政”等,联邦政府越来越被呼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直接导致了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 联邦政府的扩张程度只从政府支出的增加水平上可以看出 1850年,联邦政府的支出只占gdp的5%左右,1900年只不过是2点7分,1950年达到13%,到2000年达到34%,每年达到42%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警告联邦政府破产,但民意调查显示,人们仍然希望在政府支出特别是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增加 而且,民主党及其粉丝(进步主义者)比共和党及其支持者(保守主义者)更希望增加政府支出,特别是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 共和党及其支持者比民主党及其追随者更喜欢小政府 你的书里说美国经过内战、一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每次大战争都引起了美国总统权力的扩张。 什么足以改变国际国内局势的巨大动荡,对政府框架的影响、冲击和变化是否偏离了宪法制定者的初衷? 王建勋:这个问题的答案和前面的问题基本相同。 我可以再补充一点 战争之所以容易导致政府权力,特别是总统权力的扩张,是因为战争往往在短时间内让一个国家集中人力、物资、财力,要求迅速果断的行动,要求政府采取一点非常措施,这些都不会导致权力的集中和扩张。 而且,通常战争持续的时间越长,政府权力的扩张就越激烈 例如,二战爆发后,美国国会很快通过了两项《战争权力法案》和《紧急价格控制法案》,赋予总统管制非常广泛的经济和交易活动的权力,关于资源分配、合同、价格控制等,广义上与战争有关 战争扩大总统权力与总统在紧急情况下是否享有宪法和法律上未确定的权力和特权的重要理论问题有关 本来,在共和国下,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享有的任何权力都应该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享有超越法律或超越法律的特权 但是,万一发生意想不到的紧急情况,为了公共利益,总统能采取宪法和法律不被认可的非常措施吗? 许多美国国父同意,为了在紧急情况下实现保护整个社会等极其重要的目的,总统可以不获得宪法和法律的授权,采取脱离法律的行动。 汉密尔顿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总统领土条款享有特权,紧急情况下的特权是行政权的固有组成部分 汉密尔顿不相信政府对权力的正确限制有助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不相信能事先预见宪法和法律可能发生的所有危机情况 他认为既然不能规范宪法和法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紧急情况,就需要权力应对这些情况。 这个权力最适合总统。 因为这个地位有行动迅速的优点。 汉密尔顿不认为总统特权的行使是合法的还是不在宪法之内,所以不需要事后得到民众的同意和认可,甚至不相信民众有进行适当评价的能力。 我说过1913年参议员从间接选举变成直接选举是错误的。 打破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其不利结果更加突出。 你能具体举例证明吗? 王建勋: 1913年第17修正案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大众民主时代的到来,“一人一票”和民众的广泛参与成为人们心中的政治理想,1787年宪法中哪些“非民主”因素受到质疑和挑战 参议员的生成方法就是典型的“非民主”例子 根据1787年宪法,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或任命,因此与普通选民无关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通过第17修正案,参议员的选举就从间接直接变更了 对美国政体来说,这种变化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参议员从间接选举变成直接选举后,不利于过滤民众的热情 美国父亲们制定宪法时,他们设计了融合君主制(一人统治)、贵族制(少数统治)、民主制(多数统治)的政体。 因为这样的政体保障了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比较稳定 事实上,他们致力于建立共和国政体(代议制民主或间接民主),而不是建立雅典式的民主政体(直接民主) 如果众议院体现了民主制(多数派统治)的要素,参议院就应该体现贵族制(少数派统治)的要素 既然议员是选民直接选举的,参议员就必须由选民间接选举。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的热情支配国会整体的局面 第二,对两院之间相互平衡的影响是不利的 美国父亲们设计两院制是因为他们想在立法机关内部建立进一步的分权制衡,所有法律的通过都是必要的,经过立法机关的两个分支。 为了使这种内部分权平衡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两个不同分支成员的工作条件、产生方法、任期等应该尽可能不同。 因为这些差异有助于制造两种气质、秉性、评价力、对象等不同的分歧 例如,议员的工作年龄是二十五岁,参议员的工作年龄是三十岁。 议员任期两年,参议员任期六年。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 但是,第17修正案的通过无疑扫除了参议员和议员发生方法的重要差异,削弱了两院之间的相互平衡 第三,第十七修正案的通过,对美国的联邦制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为打破了联邦和州的平衡,沉重地打击了州权( state’srights ) 各州立法机关选举参议员,意味着参议员必须对州负责,必须努力保护州的利益 但是,参议员直接从选民中选出后,州的制约大幅度缓和,他们成为了联邦的粉丝。 一位学者的研究表明,在第17修正案通过后,参议员倾向于支持推进罗斯福新政的立法等扩大联邦政府权力的立法 而且,参议员利用自己承认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影响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在第十七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最高法院倾向于将《权利法案》(前十条修正案)适用于各州,限制州政府的权力 今天,在这些身体热衷于中央集权的时代,第17修正案的弊端更加明显。 把热衷于扩大联邦政府管辖权的参议员们送到华盛顿,他们发表了限制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 连厕所的排水量都在联邦政府的管辖权下,各州的管辖权越来越小。 作为典型的例子,奥巴马的医疗改革法受到30多个州的反对,但依然在国会通过,成为法律 这不能说是对美国国父们精心设计的联邦主义的沉重打击 1787年,美国还没有出现政党。 现在美国共和国和民主两党的斗争完全渗透到美国的政治生活中。 你如何看待党斗争对1787年宪法的大体冲击和侵蚀? 王建勋:麦迪逊准确预测了共和国“党斗争”(“派系斗争”)的出现,写了《联邦党人文集》的经典作品第十篇。 他认为,即使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不同的派系、集团之间也存在纷争 他指出,“党斗争”是自由的,就像火在空气中一样,无法消除,只能控制其结果。 用什么方法控制? 通过建立国土范围广、人口多的联邦共和国(复合共和国或扩张的共和国) 在这样的共和国,由于利益的多和分散,一点人为了不正当的目的形成大量压迫少数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 但是,今天美国的“党斗争”可能依然超出了美国国家的父亲们的预想。 今天的“党斗争”不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对问题的意见分歧,而是因为意识形态的纷争,有时意气相投,而且异常激烈,一点点你死了,达到了白热化的状态。 而且,今天民主党和共和党争论的很多问题---无论是政治、经济问题、社会、宗教行业的问题、宪法的基本和复印件,一百多年前都有了基本的协议。 现在,它们之间的共识越来越少 例如,100多年前,两党都不接受联邦政府州权的削弱,不接受社会保障、福利国家,不承认堕胎、同性婚姻等 但是今天,这些东西基本上被民主党接受,成为多余的支持者 民主党之所以在一个多世纪中发生这种翻天覆地的变化,是因为受到进步主义、社会主义、理性主义、实证主义、无神论等思潮和社会运动的影响,民主党的意识形态和基本主张激化,向左弯曲 与共和党的纷争不是因为共和党变得更右,而是因为民主党变得更左 19世纪末民主党的主张比今天的共和党的主张更右边,当时的克利夫兰总统(民主党)就是典型的例子,强烈反对联邦政府的救济 今天两党的纷争,必须使共和党的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光谱不断向左移动。 否则,得不到充分的选票,无法赢得总统和国会议员的选举,结果肯定会对1787年宪法产生冲击 例如,共和党被迫直接选举参议员,被迫保障社会,很多共和党人也被迫同性婚姻 可以说,1787年宪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例如,由于州权不断被侵蚀,联邦和州的平衡被破坏,美国父亲们的念兹不能被图西联邦制(复合共和制)削弱 例如,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扩大了“平等保护”的解读,其中规定的“性别”被理解为只包括“男性”和“女性”,但现在对“性别”的理解不限于“男性”和“女性”,“性倾向”、“性” 根据这个理解,第十四修正案中的禁止根据性别被歧视,没有人因性别、性倾向、变性等被歧视 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刚作出的判决支持了这一看法 美国的总统选举是选举人团投票的间接选举制度,这种多种复杂的选举方法无法改变各州胜者吃的情况,另一方面,得到许多选民支持的候选人反而有可能输给选举,最近发生了两次 你认为这个选举制度有必要调整吗? 王建勋:我不认为这个制度需要调整 美国国父们之所以想设计选举人团制度是因为有点独特的利益 例如,它有助于维持联邦制,平衡大州和小州的关系,保护少数。 选举人团关注小州,各州选举人的名额分配不仅仅是人口。 因为各州选举的总人数等于众参两院议员人数之和。 例如,选举人团制度有助于避免总统选举期间的腐败行为。 因为选举人是暂时产生的,选举结束后使命就完成了 另外,选举人团制度有助于减少总统选举引起的全国性振动和骚动等 但是,这个制度确实获得了很多选民,但产生了没能成为总统的结果 这在美国历史上出现过四次。 最近的一次是年总选举 特朗普没有获得很多选民的选票,但他获得了很多选举人团的选票 有人说这个制度不民主,不公平。 因为无法表达每一个人的价值。 应该改变或废除。 选举人团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平衡大州和小州的好处,防止许多暴政,所以这种看法不能说是错误的 如果没有选举人团制度,全国直接选举总统的结果必然是谁得到多数选民的选票,谁当选 但是,这样的选举是如何体现联邦制的呢? 如何维护小州的好处? 如何防止很多人的暴政? 对美国国父们来说,一个政体不是民主越好,必须更有效地约束民主。 否则,结果是独裁的 美国的父亲们反复强调他们应该建立的不是纯粹的民主国家( pure democracy ),不是单一的共和国( single republic ) 为什么? 因为只有联邦共和国才能更好地实现“以野心对抗野心”,更好地保障自由。 麦迪逊的话为自由提供“双重保障”。 书名“野心对抗野心”是指1787年美国宪法的核心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制约和平衡,不是如何安排选举吗? 王建勋:可以这么说。 因为分权制衡是美国宪法的精髓。 美国的父亲们知道,没有分权制衡,权力就不受约束,无法建立有限的政府( limited government ) 选举是官员如何产生的,或者那只是官员产生的做法,但本身不能对权力施加制约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分权制衡,选举产生的官员就会滥用权力,没有妨碍和对抗的力量,所以什么都做 美国父亲们作为具有一流政治理论水平和丰富政治实践经验的人物,知道权力集中的弊端,继承了门德斯鸠分权制衡的思想,迅速发展,成熟而完整 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指出:“所有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无论集中在一个身体、几个身体或多人手中,还是世袭、自命不凡或民选,都被恰当地定义为独裁。” 在麦迪逊,权力有天然的僭越倾向,因此在确保三种不同权力的分立后,最大的困难是确保一种权力不侵犯另一种权力,以及如何为所有权力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这项措施的关键是确保所有权力都与其他权力相关或交叉,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防止任何权力的膨胀和僭越。 例如,立法机关有立法权,但行政机关对立法有一定的否决权,司法机关对立法有违宪审查的行政机关有执法权,但立法机关弹劾总统,司法机关可以对总统进行法律审判 不同的权力之间密切相关,相互渗透、交叉、混合,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没有制约任何权力的行使,没有防止任何权力是单独的还是至高无上的 1787年宪法起草人的独创贡献是他们不仅认识到横集权的祸害,还认识到纵集权的弊端,提出了在不同政府之间平衡的思想,即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分权平衡 权力在不同的政府之间进行分立和对抗,目的是建立多中心秩序,防止任何级别的政府垄断权力,一手遮天 据美国国父们介绍,这种双重分权制衡旨在自由提供双重保障 分权制衡原理的基本逻辑是用权力制约权力或用麦迪逊的话“野心对抗野心” 没有这样的分权制衡,选举本身就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也不能阻止暴政的出现 选举是产生官员的方法,用这种方法产生的官员和用任命和世袭方法产生的官员一样有可能滥用权力,因此其权力也同样有必要受到制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不限制选举产生的官员手中的权力,结果会更可怕。 这种官员受到很多人的支持,因为他们比用其他方法出生的官员更有合法性,所以对权力的滥用更认真地应对和难以纠正。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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