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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网络法院对陈某在北京的兴趣报纸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兴趣企业,该企业是“去哪里上网”的经营者)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了一审判决 判决表明陈某不能利用网站新闻聚合错误,以索赔为目的,签订合同,受到客户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索赔动机也没有被网站的错误消息误解。 判决驳回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 现在,这个案件的判决生效了 原告陈某:预约的房型、床型与实际提供的房型、床型不一致,有兴趣的企业有欺诈行为 年3月20日,“去哪里上网”在该平台内的某酒店产品上发生了新闻聚合错误。 将该产品的“豪华客房”新闻汇集到“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的预约首页进行展示,订单填写页面和订单详细页面都是“豪华客房”新闻。 也就是说,客户从首页展示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从平台内的经营者点击产品订单填写页面进入后,新闻显示和预约的实际是“豪华客房”,支付的费用也是“豪华客房”的费用。 当天陈某提出三份订单分别预订住宿一晚,入住时间为去年3月31日、4月2日、4月4日,一共支付货款9757元。 下单约1小时后,陈先生打电话说“去哪里的网”,投诉预约的房型与实际提供的房型不一致,欺骗客人说“去哪里的网” 两天后,“去哪里上网”的呼叫通知按照原来的订单安排“豪华山景行政套房”,差额由“去哪里上网”负担 陈某已经取消了旅行,表示不去香港,但不取消订单的理由是取消订单后如何投诉。 第二天,陈先生给酒店打电话,询问“豪华山景行政套房”是否有双人床。 这家酒店只显示大床。 之后,陈某在床型与“去哪里上网”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谈判,“去哪里上网”的顾客服务联系了酒店,给陈某打电话通知只有很少的双人房。 有人已经预约了,卧室可以加床,床费由“去哪里上网”负担。 陈某“去哪里上网”的顾客服务告知双人床房售罄是欺诈行为,企业通过诱导性照片文字,让顾客收取费用,违反顾客权益保护法,向企业返还酒店预定费用,支付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被告的兴趣是企业:网站新闻聚合错误,陈某在房型和床型错误展示中没有陷入错误的认知,不存在欺诈行为 兴趣是企业表示,订单退款政策是供应商远程企业制定的,“去哪里上网”公布的。 是否同意返还订单款项以供应商的政策规定为准。 由于爱好企业没有欺诈行为,“去哪里网”的消息有误,爱好企业自己负担8086.72元为陈某提供“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符合订单约定,床型为陈某预定涉案产品的实质 陈某因为房型和床型的错误展示没有陷入错误的认知,预约主页、订单填写页面、订单详细页面三页房型有明显的区别,陈某不可能无法观察到。 期待企业合理怀疑陈某类职业索赔人,不以收费为目的,多次利用“去哪里上网”和网站商户上发生的错误进行通报,索取利润,陈某累积索赔35149元。 旅游业受疫情影响损失很大,恶意索赔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网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争论的焦点是审理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定兴趣企业没有欺诈意图,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是:“当事人欺诈、威胁、恶意贯穿事实的说明,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说明,人民法院确信这一保留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的怀疑。 根据该条的规定,欺诈、恐吓、恶意贯通等事实的说明必须超过高度的盖然性说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酒店产品确实发生了新闻汇集错误,这个错误的消息也确实以低价吸引客户的预约。 但是,该错误发生可以是人为的,也可以是技术故障或误操作等原因引起的 兴致勃勃地认定企业有欺诈意图必须排除对其他原因的合理怀疑 现实上,在“去哪里上网”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的预约主页上,远程企业的产品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大不相同,点击进入后的所有操作都是“豪华客房”的预约页面,新闻汇集错误的迹象明显。 在网络环境中,经营者这种错误的受害大于利益,有害无益 这种错误吸引的订单越多,面临的投诉和索赔就越多,损失就越大 因此,相关产品新闻汇集错误的发生很可能不是一个人故意引起的,而是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引起的,不被视为欺诈行为 陈某在错误的新闻展示中没有陷入错误的认知,没有根据错误的评价进行意思表示 根据明显的事实,陈某曾多次向企业索赔,得到高额赔偿 在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也有不常识的地方 首先,陈先生提交了三份订单分别预订了三晚,入住时间为去年的3月31日、4月2日、4月4日,中间平均每隔一天。 法院问为什么要隔一段时间预约,陈某解释说在中间两晚酒店的官网上预约,法院下令提交订单消息佐证,但至今不能提交。 其次,陈某投诉预约与实际不符时,表示在兴趣企业协调解决期间取消了行程,必须追究“去哪里上网”的欺诈责任。 再次,兴趣企业提出弥补差额、升级房间的处理方案后,陈某又联系酒店确认了“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的床型。 之后,以“去哪里的网”的展示和顾客服务通知的床型新闻是虚假新闻为理由,主张“去哪里的网”的骗子。 实际上,陈某在订购中没有对房间的床型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合同没有答应床型的陈某在向工作人员确认订购消息时没有对床型提出异议 也就是说,陈先生的最终订单与事件相关酒店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提供什么样的床型无关。 从陈先生的表现可以推测,点餐时没有实际住宿的诉求。 其意思是虚假的意思表示,真正的目的是利用“去哪里上网”的错误新闻索赔来获利。 判决结果表明陈某对企业诈骗的理由不成立。 因此,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 法官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增加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客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存在欺诈故意。 第二,实施欺诈行为。第三,在欺诈中陷入了错误的认知。第四,根据错误的认知表现出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欺诈事实的说明必须高于高度必然性的说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本案中,陈某不得利用网站错误消息恶意索赔获利,受到客户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这种恶意投诉、起诉行为严重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符合诚实信用,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要坚决抑制 兴趣是企业在解决这次新闻聚合错误引起的订单事故中积极、诚实,措施比较有效、合适,维持合同稳定性的合同精神值得称赞 瘟疫给旅游产业带来很大冲击,旅行社对商业环境也有很高的期待 成立以来,北京网络法院一直把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互联网运营商环境作为重要事业 反复“按审判树规则,按规则促进管理”,创新审判方法,寻找准涉网纠纷审判思路,改革和法治分红真正惠及市场主体 为构建更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商业环境高地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供述:北京网络法院复印件:刘更超张夏意原标题:“网上预订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成了“豪华客房”。 商家欺诈还是恶意的“玫瑰羊毛”?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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