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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威胁国土安全:日本市民来到江西省违法测绘
2007年3月、2009年8月,两名日本公民佐藤正光、水上和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考古、学术交流为名,将高精度的手机卫星定位仪拿到江西省南丰、鹰潭、上饶、铅山等地进行了非法测绘活动。
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相关测绘部门进行了其审查,发现对象收集的坐标点数据有两个绝密级、四个秘密级、一个秘密级,一旦外流到外部,对我的国土和军事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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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军事安全:辽宁舰泄漏事件
年4月,23岁的张某在微信中增加了一个自称为“记者”的人。 这个人以需要情报报道资料为理由,请张先生提供了军舰照片。 张某在优厚的条件下,设法进行了拍摄。 在海外间谍机构的指示下,张先生打算进入一家军事公司。 年8月采取强制措施时,张先生已经向对方提供了“辽宁舰”等目标照片500多张,其他敏感照片200多张。
年2月12日,张某因“为海外探索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的罪行”被判处6年徒刑,被剥夺了3年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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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科学技术安全:黄宇间谍事件
黄宇出生于1974年7月28日,四川省自贡市人,计算机专业,在某涉密科研机构工作。 为了泄私愤,满足物质欲望,黄宇意外地向国外间谍机构提供了15万多项资料,其中极秘级国家秘密90项、秘密级国家秘密29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1674项是我国党、政、军、金融等多个部门的密码
黄宇因“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征收间谍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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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网络和新闻安全:“海莲”海外黑客组织
名为“海莲”的海外黑客组织从去年4月开始与中国海事机构、海域建设部门、科学研究院、航运公司相比,展开了精密组织的网络攻击。 这显然是海外政府支持的apt (高度持续威胁)行动。
“海莲”采用特洛伊木马病毒的陷落、政府职员、外包商、领域专家等目标群体的计算机,从受害者的计算机获取机密资料,拦截受害者的计算机和外部传播的信息,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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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国家安全:彼得“非法组织”事件
2009年8月彼得·拼写·; 达林(瑞典籍)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涉嫌犯罪,另案解决)等人合作,在中国设立了十多个所谓的“法律援助站”,为“律师”、少数访问者提供资金,利用他们
年1月25日,彼得等嫌疑人涉嫌支持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被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和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依法驱逐出境,禁止入境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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霄、付艺觊觎国家政权的罪行
是否是被告人,支付艺为下岗对政府内心不满,聚集很多人发表攻击、丑化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的言论。 从1995年开始,二被告人积极组织和策划设立自由推翻社会制度的所谓“中国民主党东北支部”,并为此积极活动。 二被告人在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的情况下,还是不要后悔,继续闹事,造谣惑众,冲击煽动群众的某市国家机关,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从业秩序,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在本例的事件中,由于对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不满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建立了所谓的“中国民主党东北支部”,试图从局部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满足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是国家 相反,如果二被告的目的是从一部分分裂国家,就必须认定为分裂国家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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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罗某在一家工厂的民兵大队掌握着一部分枪支弹药。 1982年6月,担负着策划海外武装叛乱任务的宋某,因亲戚关系与罗某取得了联系。 在谈话中,宋某发现罗某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把自己的身份和任务告诉了7罗某。 罗氏不想亲自参加武装叛乱活动,想脚踏两艘船,所以马上给宋氏“帮助”,表示想为宋氏提供一支手枪、20发子弹、军帽、军大衣等,用于护身和伪装。
在这个例子中,罗氏支持宋氏提供手枪、子弹、军帽、军帽等物品实施武装叛乱,主观上直接意图,目的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罗氏自己没有参加实际实施武装叛乱的行为,但为宋氏的武装叛乱活动提供了七个物质条件,完全符合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08
叶某叛徒
被告叶某是我国某机构的员工,计划于1999年7月1日由我国政府派遣f国援助建设火力发电厂。 满足私欲,叶某挪用多种建设金共计40万美元,侵占外籍工人工资共计4万美元。 之后,叶氏因为害怕事件被发现而抱有叛徒的想法,之后开车来到a国驻f国大使馆,要求a国政治避难。 之后交给f国政府,叶氏同年10月被护送回国。
本例争论的焦点是叶氏的行为构成敌人的叛国罪还是构成叛国罪。 两种罪恶的界限表示前者在行为方面是向敌人阵营投降,还是逮捕、被俘后向敌人投降后者在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岗位,流亡国外或流亡国外。 结合本案,被告人叶某在我国政府派往f国援助火力发电厂建设期间,因挪用公款、挪用案件不敢暴露而成为叛徒,客观上符合叛国罪的构成要素。 另外,叶氏有国家机关的员工身份,也符合叛国罪主体方面的要求。 因此,叶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构成叛国罪。
09
王都长间谍案
被告王都长是台湾人,1998年5月在大陆做生意。 1999年10月认识了间谍许某,许某介绍加入国王所属的间谍组织,支付巨款。 之后,国王经常用生意的身份掩护,收集大陆的军事演习和军事科技情报等交给许某,为邀请求奖,国王又反对我海军的某军官杨某。
说到事件,国王的行为一定构成间谍罪。 问题是王后来收集情报和反军官杨某的行为,是单独有罪还是应该被间谍罪吸收? 在本书的观点中,国王收集情报的行为根据情况或分配给其所在的间谍组织时,如果不是应该被认定为间谍罪,则构成他罪的反军官杨某的行为完全是国王为了邀请而求奖,完成任务 在本案中,国王根据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教唆的罪名——间谍罪被认定。 综上,因间谍罪受到重罚。
银川扫除黑恶专业斗争事业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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