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50字,读完约5分钟

律新社

资料来源:上海宋和区律师事务所

强盗、股东纠纷的“标准装备”

4月26日,当时网络控制权之争进一步升级。 当时,网络公布“李国庆和5人一起闯入当时的网络办公室,抢走了几十张公章、财务章,企业已经报警了”。

这不是偶然事件。 我们熟悉的真正功夫,雷士照明,在股东纷争中发生了印章争夺。 雷士照明的印章战况惨烈,某当事人被送往医院,事件也受到刑事通报。 甚至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的股东纠纷,剥夺公章也是理所当然的。 印章的争夺接近股东纠纷的“标准装备”。 这证实了股东纠纷的共同优势。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往往案件带多,长,加上民刑,刑事威胁,甚至是域外诉讼。

热门:伪造企业印章罪:谁有权掌管公章?

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的案件规定》中,为了处理股东纠纷中的印章问题,分别设定了“企业证照返还纠纷”三级案件。

关于印章的争夺似乎是中国的特色。 上海宋和区律师事务所的宋海佳律师在海外上“与股东纠纷诉讼谈判”课时,关于印章争夺的复印件,海外学生感到吃惊和困惑。 这是历史、文化、立法的原因,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心理上,“印章”在中国都是“权力”和“控制”的象征。

热门:伪造企业印章罪:谁有权掌管公章?

但遗憾的是,我国企业法体系中对企业印章的刻制、保管、采用、废弃几乎没有规定。 结果,在股东纠纷中,关于企业印章的问题变得十分棘手。 具体地说,

谁有权雕刻企业印章,使之无效?

谁有权保管、录用企业印章?

如果企业印章的效力有分歧,如何呼吁救济?

失效的企业印章还能主张归还吗?

企业证明书返还纠纷的审判标准是什么? 我能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吗?

企业有多个印章,效力有分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印章的效力?

我国对印章采取什么样的行政管理? 印章效力有差异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解决该印章上的登记申请?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宋和区律师事务所通过“谁有权担任公章”系列进行多立场的解体和解读。

《公章的刻制和废除》

《伪造企业印章罪》

“公章可以“抵押”吗? 』

《公章的保管和录用》

《多个公章的效力》

《公印相关决议的救济》

《归还公章诉讼》

《公章的行政监督管理》

在本系列复印件的最初《公章的刻制和废弃》中,区立平律师、王静律师和我国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行业的泰斗江平、陈光、应松年、杨新、张明楷教授探讨了,

印章、证据照片的刻制、保管和采用是企业内部基本事务的管理范畴,属于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企业章程有权由执行董事决定上述制度,并且章程在股东会决议的一些事项中也没有例外或相反的规定的,执行董事有权使新印章无效、重新制作和备案。

热门:伪造企业印章罪:谁有权掌管公章?

下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企业印章罪”。 即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剥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既然争夺印章接近股东纷争的“标准”,印章的刻印,特别是废除、严重也一定被用于股东纷争。

什么样的印章制作行为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 如何在股东纠纷中防范这一刑事风险? 本文进行分解。

“伪造企业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16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价格罪。

对象要求——被侵害的对象是企业的正常活动、社会的公共秩序。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

主观要件——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无权制作上述机构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进行伪造。

伪造企业印章罪的犯罪构成非常清楚。 股东纠纷中与此罪相关,通常只有一个问题需要辨别。 行为者如何评价“权利”?

专家的观点

在与笔者的讨论中,陈光中,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企业印章”的主观要件是以是否有“权利”为前提的。

如果雕刻主体有权雕刻企业印章,无论其雕刻的印章和原章有多不同,都没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行政的违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评价被告人雕刻企业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的罪行时,也以雕刻主体是否有权雕刻企业印章为标准。

例如“孙某伪造企业印章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孙某系洼南市铁东供热有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印章保管于林某期间,为了经营需要,决定制作印章,用于企业经营活动。 ”。 但是,法院最终表示:“在孙某被告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雕刻企业公章的行为不是没有制作权的人,而是假冒名义非法制作公章的行为。 孙某的行为不能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的罪。 ”。

热门:伪造企业印章罪:谁有权掌管公章?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是否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的核心是评价是否“没有权限”。 其本质仍然是对行为者在公司治理规则下印章是否有“权利”的分解。 这次再次把问题纳入了企业法和公司治理的范畴。

从股东纠纷民刑加法的优势出发,为了在股东纠纷中不跨越“刑事责任”的红线,必须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则,明确企业印章的采用、保管、废弃、刻制规则,管理合理有效的企业印章。

以下是上海宋和区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股东争议案件中发给公安部门的律师信

责任:苏珊|布局:田

原标题:“谁有权负责公章? ——伪造企业印章的罪行”

阅读原文。

标题:热门:伪造企业印章罪:谁有权掌管公章?

地址:http://www.yunqingbao.cn/yqbxw/13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