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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称,2010年10月23日,他在我行储蓄所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本金合计人民币300万元。2010年11月12日,储蓄所财务经理崔先生给他发短信,说有年收益率10%的理财产品,李先生以前认识,建议购买。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李先生于当日办理了定期存款销户手续,并由银行转账300万元购买该理财产品。2011年10月下旬,李先生到储蓄所了解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才知道本金出现了亏损。他去储蓄所上级单位索赔,银行迟迟不给他满意的答复。2011年12月6日,李先生到储蓄所办理出境手续,归还本金人民币2,419,907.81元,损失人民币580,092.19元。
李先生认为,由于储蓄所在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过程中没有给他任何风险警示或具体信息,使他在没有证券投资经验的情况下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政府批准的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人和推广人,本行未能有效监督其分支机构的推广工作,未能及时发现未能签署《风险揭示书》等重大问题,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标题:储户买理财产品亏了58万 状告银行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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