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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和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昨天,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和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家属可以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就医和购药。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办法》关于异地参保人员范围的规定也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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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可以用来支付药费
今年3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称将广东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扩大到家庭账户。市人民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办法》实施了这一改革方案。
《办法》明确规定,广州市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和体检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医疗用品的费用,也可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亲属使用被保险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要求尽可能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物
《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同时,参保人住院必须自费使用药品、医疗物品、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的特殊医用材料的,需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对于具体的用药处方标准,《办法》明确了每个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处方用药金额为:急性病不超过3天,一般慢性病不超过7天;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使用同类药物的,其用量不得超过30天;参保人出院时,出院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一般不超过7天。
各地医保的就医范围更加明确
与10年前的规定相比,《办法》对异地医疗保险范围的规定更加明确,包括: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同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的异地长期医疗;异地急救;学生异地就医;四种情况,如异地转诊。
参保人如果想异地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医疗必须提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异地长期就医要求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所在地级市辖区内异地1 ~ 3家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医疗机构。
经审核批准参保人异地就医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给予相应待遇。
■提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公众,2012年5月14日至24日期间,公众可通过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获取《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标题:广东异地医保就医须提前报批 个人医保可用于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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