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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规不应只注重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惩罚的设定,而忽视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内容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了一批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总的来说,我国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文化法律法规的数量和水平不能适应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文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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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文化法制理论研究薄弱。长期以来,我国文化法制机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文化法制研究机构和队伍。文化立法缺乏科学统一的立法指导,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部门立法和经验立法现象相当严重。
第二,文化立法存在很多盲点。与经济领域的立法相比,文化立法滞后,数量不足。文化规律的创造滞后于社会现实和文化发展的要求。中国现行的文化法律法规很少,大多是关于文化管理的,而关于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并且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空白色和盲点。在文化事业的许多重要领域,如社会文化、专业文艺、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这个问题没有可靠的根本解决办法。
第三,文化立法的有效性水平低。从目前的文化立法来看,法律和行政法规太少,大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水平较低。除《文物保护法》外,中国尚未制定和颁布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一些与文化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文化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仍然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面,一些管理规范仍然停留在政策文件管理层面,一些有效的政策仍然存在
第四,文化立法内容的实践适应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文化法规大多在内容上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和痕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的新形势、新问题,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由于立法思维的惯性,很多文化法规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处罚的设定,而忽视了发展、促进、保障、权利、服务内容的体现。
因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通过立法来管理文化事务。
首先,明确文化立法的范围,建立完整合理的科学体系。其次,要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实施文化立法。第三,建议加强不同层次的文化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法律时,可以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协调,以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巩固已有的立法成果。一些文化项目也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从而提升法律水平。
(朱永信人大)
标题:朱永新:加强文化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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