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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信息和线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及时发现和侦破涉嫌犯罪案件。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以书面形式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将案件档案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通知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对进入流通渠道的假劣药品,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调查和控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时,依法请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查、鉴定、鉴定等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工作,不收取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当地财政申请费用解决。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还将确定一批案件严重、影响恶劣、涉及面广的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
标题:中国将完善打击制售假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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