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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维多利亚花园正式向军乐开放时,天津的英租界已经初具规模:道路、港口、码头、教堂、市政厅、公园。这是一个完全欧化的“新城镇”,与传统的中式风格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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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天津人意料的是,在这个“新城”里,市中心不再是一大堆代表权力的衙门,除了一个没有官僚机构的市政厅,市中心是园林等公共设施。
这时,天津租界依然静悄悄的。据资料显示,20年前(1867年),这里只有112个外国人。在过去的20年里,没有大的增长。第一,外商更愿意留在上海,因为浪费和困难的条件。第二,由于严格的中西分隔,中国人很难进入租界,导致租界内的服务业几乎全是becoming/きだ人,很少有人能看到天津房地产的光明钱景,而刚刚从上海投资失败的泥潭中挣扎出来的徐润是个例外(参见本专栏5月30日的《清代富家奴》)。
根据自己在上海的经历和教训,徐润坚信,天津房地产的春天即将来临。事实证明,他这次又是对的。
契约的力量
“道契”中所述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并与任何公共权力的觊觎相隔离。
以上海为例,支撑房地产起飞的引擎叫做“道器”——上海海关路为租界内的土地“佃农”(实际上是土地购买者)签发的租约。
在大清国的人的观念里,房地产其实是一回事,“房子”只是“土地”的附属物。所以直到民国,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地契分为两种,一种叫“白契”,是指人民群众自己没有经过官方认证就订立的,纸和文字不一定规范;另一种叫“红色合同”,是指官方认证的有印花税和红色印章的合同版本。两种地契都可以视为“法庭公证”,虽然“白契”的证据效力远低于“红契”,但由于“白契”操作简单,避免了一次官税,更受民众欢迎。
无论是“白契”还是“红契”,都因为与生俱来的粗鲁而存在很多问题。最致命的是缺乏准确的测量,这使得几乎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都很难清楚地标记地块的边界。而且,一些“地主”为了少交地方税,会报出土地亩数,造成“地少”;其他“地主”为了抢占别人的土地,会多报几亩地,造成“小块土地”,引发了大量的房产纠纷。
鸦片战争后,取得“五港通商”权的英国人占领上海租界,对边界内的土地进行科学测绘,并制作了精确的地图。这是中国第一次清晰标准的土地测绘,虽然仅限于上海的一个角落。
英国人勘察后,将土地分割成块,进行功能规划,然后“招标拍卖挂”。根据条约,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仍然属于中国,英国人只是“永远租下去”。因此,清政府作为“地主”发给英国作为“佃户”的“陶契”名义上是“租赁权”——但由于“永久租赁权”,实际上是“买卖合同”。
“道契”与传统地契相比,大大与时俱进,既明确标出了情节的界限,又省略了嘉宝、老何等中间环节,在国内外都已详细备案,绝对不可能伪造、作假。
更关键的是,具有清代特色的公权力,面对“道契”,除了发布之外,没有其他权利;除了依法收税,租界当局没有其他权利。相比之下,“道契”不仅比普通地契少缴税,而且大大提高了产权的安全系数。
“道器”立即成为上海的“硬通货”,不亚于金条,受到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和银行的一致欢迎。上海“外资银行认可的周转工具有‘道器’和外资工业证券...钱庄的股东只要能拿到房契,钱庄就不会有周转问题;银行或银行被收取一笔房契,一旦需要资金,可以立即转到国外银行。当时,“道器”的地位与其他国家金融市场的一级票据或证券几乎相同,成为上海金融市场上最大、最简便的信用工具。”(张乃器《中国货币金融问题》)。
租界实行的涉外法律权利是对大清国主权的侵犯,也成为大清国土地上西式法律精神的窗口。“道契”中所述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并与任何公共权力的觊觎相隔离。在中国传统中,私有财产是“无限责任”的载体,应该随时服从和服务于“官方”的需要。无论是刑事犯罪还是政治错误,没收财产都成为一种常见的、高度灵活的处罚。即使你小心翼翼,小心翼翼地做好公民,躲过了大风大浪,但还是难以逃脱地方官员为了各种短期政绩的需要而继续出台的“规定”折腾:或者为了一个面子工程,强行低价征用土地,或者为了摆出一副亲民的姿态,强迫“地主”“地主”降低房租。“市长”总是代替“市场”,试图领导一切。私有财产只能作为官员试图犯错的工具。
附以“洋大人”权威的“道契”在租界构筑了一个法律高地,使得租界内的中国“地主”纷纷响应,要求用“道契”代替地契,甚至中国的“地主”也要求更新这种产权清晰的新型地契。法制的高地是资本的萧条,阻止资本涌入的只有一个脆弱的大坝:租界当局确定的“中外分家”政策。
乱世的好处
在内忧外患频繁的大清帝国,只有租界能提供一个相当和平、稳定、合法的空间,而享受这种资源的唯一途径就是在租界内购买房产。
当徐润悄悄在天津购买房地产的时候,上海房地产已经在高速公路上运行了30年。这条高速公路的起点是太平天国运动。
英国人最初建造租界时,显然只把它当作“前进基地”,而是本能地直接移植母国的契约精神和法制,没有“以法制立台,以经济唱戏”的功利动机。“维护稳定”已经成为特许权当局的管理目标。他们明确规定,除原中国“地主”外,租界内的土地和房屋不得转租给中国人,并实行严格的“中西分离”。这一政策也受到了同样奉行“维稳”政策的清政府的欢迎。尽量减少当地人和外国人的接触,似乎符合中外管理者的意愿。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清朝末期租界内房价暴涨数十倍 英在华60%投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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