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457字,读完约6分钟
解读《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对本办法进行了解释。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对本办法进行了解释。
问: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改《办法》是依法推进管理服务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审批项目,实施了许可前工商登记许可、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等改革措施。2009年3月5日颁布的《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已不适应改革的要求,急需修订。同时,根据加强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电信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公开、经营者年度报告等信用约束机制。
修订《办法》是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自2009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对促进电信依法行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加等战略的深化,强大的网络力量、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市场开放的深化以及电信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我们要按照精简行政下放、放松管制与管理相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释放市场活力。
问:《办法》的修订过程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3月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一是对《办法》进行了多次研究和讨论,相关制度得到了修订和完善。二是三次征求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在腾讯等企业进行调研,并组织与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以及部分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专家进行专题讨论和论证。三是征求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单位的书面意见。第四,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提出改进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办法(修订稿)》。
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2号令颁布了本办法。本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各方对修改《办法》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是什么?
答:在修订《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和各省(区、市)交通管理局的意见。2017年4月11日至5月11日,我们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原则上没有不同意见。同时,从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例如,建议根据《网络安全法》,明确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运营商应检查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违反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非法信息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应与《互联网安全法》等上位法联系起来。
我们认真研究了各方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实践,对《办法》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完善。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3条,主要规定了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变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内容。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备案管理。二是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要求,取消了申请营业执照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的要求。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许可后改革中及改革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取消了申请营业执照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要求,删除了电信业务营业执照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
(2)建立电信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群众工作,完善事后监督手段,《办法》明确规定建立电信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营业执照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的公示、查询和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3)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许可后监管的意见》等要求,《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作为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诚信负责。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不良经营名单和失信名单的运营商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立信息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后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办法》将营业执照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电信运营商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立失信清单和惩戒制度。为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办法》设立了不良电信业务经营行为清单和失信行为清单。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未能按时上报年度报告信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列入不良名单。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列入失信名单。不诚实名单上的人不允许申请电信业务许可证。
(6)完善事故期间和事故后的监督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随机抽样规范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本办法建立了随机抽样机制,对电信运营企业的年报信息、日常业务活动和电信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规定了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检查方法。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促进企业便民。考虑到增值电信的积极创新和融资需求高,运营商引入新股东、增加投资的情况比较普遍,时间限制也比较紧。为方便企业拓展业务,《办法》优化或取消了对股东变更审批、持股比例计算和增值电信业务授权的限制性规定。
标题:解读《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
地址:http://www.yunqingbao.cn/yqbxx/1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