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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商校园电信业务市场运营行为的意见》。全文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商校园电信业务市场运营行为的意见》 第306号[2011年]: 为适应高校需要, 职业院校和其他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为电信服务的师生、基础电信运营商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活动(如设立营业网点、开展短期促销活动、设置通信设施等)。 )经学校同意,大大方便了学校、教师和学生(以下统称校园用户)使用电信服务。为规范基础电信运营商校园电信业务的市场运营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文明开展营销活动 基础电信运营商开展校园营销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与学校签订独家协议(包括口头协议)。 独占协议是指基础电信运营商与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签订的独占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合同。其主要表现为:在新生注册期间或允许基础电信运营商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推广活动的其他时间,学校需要禁止或限制协议方的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推广活动。 (2)诋毁竞争对手,进行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和电信终端设备相比较的宣传,或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业务运作的宣传。 (3)未经用户同意,发送手机用户识别卡(sim、uim卡等)。)和企业宣传材料中的录取通知书。 (4)购买电信终端设备(包括移动电话电池等)。)和竞争对手在线用户的手机用户识别卡。 (5)在进行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校园用户被迫使用指定的电信服务或终端设备。 凡有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查处。 二.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 基础电信运营商在进行校园营销时,应充分尊重所有校园用户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和选择权。 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以与学校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为借口,限制或损害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误导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校园用户使用其指定的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校园用户选择竞争对手的电信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进行查处。 三。规范代理营销行为 基础电信运营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代理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基础电信运营商委托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营销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组织当地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本地新生报到、春回学校等重要时段对校园电信业务市场进行检查,及时应对恶性竞争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五、市场信息的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信息。对于基础电信运营商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将视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六.加强自律和优质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引导地方基础电信运营商组成的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各种活动,通过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自律和相互监督,共同维护电信行业的良好形象和校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校园用户提供优质便捷的电信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1年6月30日
标题: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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