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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上金融服务的10套以上身份认证信息构成犯罪,非法获取500套以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构成犯罪。

本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根据数据重要性的不同,《解释》合理区分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犯罪的定罪标准。10套以上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构成犯罪,而非法获取500套以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构成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标准是20多个单位。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两高"明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适用法律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过去5年,中国互联网上传播的病毒数量平均每年增加80%以上,互联网上每10台计算机中有8台被黑客控制,公安机关受理的黑客和破坏活动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加110%。

《解释》共十一条,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负责人指出,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关键是切断利益链条。《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等各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条,有效遏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蔓延和泛滥。(结束)

标题:"两高"明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适用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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