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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2006年,被告人张三(化名)与他人合作设立了燃料油厂。 2007年,被告人张三担任该公司的事务合作伙伴,但根据合作伙伴的变化,被告人张三在2009年实际经营管理了该公司。 期间,张三被告在某燃料油厂安装了加油机、供油泵、地面、地下储油罐等设备。 到年为止,被告人张三明得知其经营的某燃料油厂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仓库经营许可证》,依然是中国石化销售有限企业湖北荆州石油分企业 被告人张三于去年10月16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票。 检察机关指控张三犯非法经营罪,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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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经过审理

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该处罚。 被告人张三可以自愿投票给公安机关,事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自首,法庭认罪承认处罚,对被告人张三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三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判断被告人张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由我院采用。 在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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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20万元(已缴纳)。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科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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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说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注意。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说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张三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相关行政许可证,进行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业务,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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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柴油是闪点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非法经营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使广大群众和经营者自觉,正规加油站、加气网站购买燃料、煤气,严禁违法加油、加气行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抵制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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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林翠云

核稿:杨芝林

原标题:“未经许可销售成品油,因非法经营被判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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