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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小林是我同学的朋友。去年她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了70万,他表哥张做担保人。因为贷款金额大,所以有点担心。小林又去找父母,以父母的名义抵押了一套价值50万的老房子。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小林暂时无力还钱。于是,我找到了保证人张,要求把钱还回去。张说小林的贷款有房子做抵押,我先在小林父母的房子上行使抵押权,然后让她承担未付部分的担保责任。张的说法对吗?彭先生

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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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法律规定,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受到物与人双重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实现担保权利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在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然后找担保人清偿不足部分;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权

本案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属于小林的父母,小林本人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小林父母是小林与彭先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以他们用来抵押的房子属于第三人提供的东西的担保。张属于保证人。本案中,既有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又有他人担保的,如果彭先生、张、小林的父母对担保没有特别约定,则彭先生可以自行选择。他既可以在财产担保上实现债权(即行使小林父母的房屋抵押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要求张清偿债务)。两种担保如何实现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记者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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