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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期间,各种房地产争相推出各种促销手段来吸引买家的注意力。天津工商部门向消费者公布商品房销售十大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小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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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时做虚假宣传
刘先生去年在南开区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新房子。他本应该在今年年底后交房,但他没有等开发商的电话。“我急着结婚。广告做广告的时候,是2月份投递的。这不是违约吗?”发包人说明以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为准,刘先生发现附件中的补充条款写明:“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包括口头说明、广告、沙盘等)表达和提供的任何信息。)之前签订的合同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意见工商部门表示,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品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虚假宣传,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邀请要约的法律概念,推卸责任。
案例2
扩大买方的责任
孙小姐,山东人,两年前来天津工作,年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年底后,公司把她调到其他城市的分公司工作了5年。孙小姐想退房。如果她将来回天津,她会考虑买房。但令她惊讶的是,开发商要求不退还押金,并追加房价的10%作为违约金。
评论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选择定金、违约金、赔偿金三种赔偿方式中的一种。
案例3
使用格式条款强制转移
签合同的时候说房子是4月份交房的,但是预计不会提前竣工。开发商要求5天内办理入住手续,这让正在国外出差的王先生大吃一惊。开发商在补充条款中表示,5天后,无论王先生是否入住,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他承担。
对补充条款的评论违反《合同法》,将其义务转移给消费者。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对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发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因提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案例4
双方违约金的比例不公平
在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提到,商品房交付逾期,按商品房日价格的0.000%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而消费者逾期,按商品房日价格的10.000%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评论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做出了不平等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案例5
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部分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说明,遇有自然灾害、甲、乙类传染病、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导致商品房交付延误的,可以据实延期,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违约责任条款不适用。
评论《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任意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解释,扩大了经营者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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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品房十大霸王条款曝光 购房者警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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