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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在偷东西时滑倒摔死,但父母以“未履行安全义务”为由向被偷者主张赔偿。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审理了生命权纠纷案,法官驳回了小偷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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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0年9月3日晚,小偷来到宁波江北某小区6楼李先生家中行窃。他没有偷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就从李先生家的窗户爬了出去,突然滑倒了。第二天中午,死者的父母收到了派出所的通知,通知他们陈某已经死亡,结论是高空坠楼,意外死亡,没有立案。陈某的父母认为,他的儿子从李先生家的窗户爬了出去,李先生在履行安全义务时有过失,应得到经济赔偿。他们对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总计67万多元。庭审中,原告还称儿子因被被告惊吓摔死,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
被告人李先生说,陈某在从大楼上摔下来之前,在自己家里犯了盗窃罪。从入室盗窃到逃逸坠落的整个过程我都没有和他有过任何正面接触。李先生说,当我发现自己的家被盗时,陈某已经逃到了六楼和七楼之间的雨棚里。发现小偷后,本能地大喊“小偷”,这是一种自救行为,不存在胁迫或其他行为。
在审判期间,法官判定原告的儿子陈某在被告的房子里犯了盗窃罪,从大楼上摔了下来,在逃跑中死亡,这是事实。法官认为陈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预见到半夜爬高楼偷窃的危险。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未能确保安全并从建筑物上跌落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最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标题:小偷行窃坠亡 父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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