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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共11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中国正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非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是世界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者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正在迅速增长,非法获取和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日益增多。制造和销售黑客工具、倒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的现象十分突出。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还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据报道,“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
司法解释针对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提供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转移、代买、代卖或者隐匿、隐匿所获取的数据的行为,以及通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而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以达到隐匿、隐匿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明确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原则;明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具体范围和认证程序;本文界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身份认证信息”和“经济损失”等相关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标题:"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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