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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益推广片

这几天,“摊位经济”一词彻底点燃了

相关微博话题阅览数超过11亿...

许多政策放松了“摊位经济”,

甚至WeChat的力矩也是“我要去摊位”的话题一夜之间,

各行各业的段子们在开玩笑。

去摊位赚钱,走向人生巅峰。

各网上的红色博主以摆地摊的形式

发布各种各样的视频,

自己网店的摩擦热不断增加曝光量。

说到网店,

近年来,随着电商经济的迅速发展,

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络绎不绝,

网店在离婚事件中

应该怎么分割是一个很大的表现。

网店离婚的时候应该怎么分割?

我先给你举个例子

郭先生和杨先生夫妇结婚后共同经营网店的销售服装,杨先生因其形状良好,在网店、微博账号中担任模特兼销售员。 那种甜美的容貌、时尚的打扮,成为了迷恋顾客的“网红”,聚集了超高人气,店铺粉丝也增加了,给店铺带来了经济价值。 但是好景不长,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分割夫妇财产,离婚后,郭某和杨某共同经营的店铺在微博账号价值上发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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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想

这些淘宝店铺、微博账号都是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粉丝认可的也是店铺的模式和经营者,所以店铺和账号都应该属于她。

郭某则

当初,协商离婚时,双方约定2年后将店铺、旺旺、微博等交给杨某进行支配,但约定时间还没有到,杨某应该擅自录用、经营、返还收益店铺和账号。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这件事的争论焦点是杨某和郭某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微博账户的价值属性。 滨江区法院经过审理,判断这种虚拟账号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至今没有规定。

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其规定”可以看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淘宝店铺和微博账号是以杨某注册和杨某的形象对外推广,双方结婚后实际共同经营。 这家网店和微博账户产生的经济效益应该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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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过法官调解,郭先生同意这家淘宝店铺和微博账号是杨先生的全部,杨先生承担离婚后店铺和微博账号产生的损益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件事的争论聚焦于杨某和郭某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的价值属性。

其中价值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淘宝店铺的进货,即库存; 第二,买家支付的费用第三,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微博账号本身就是存在的价值。

前两个是有形财产,有利于区别,双方往往争论不大。 争论较大的是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本身存在的价值。 这种虚拟账户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至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应该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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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根据该规定的副本,可以看出数据、互联网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在本案中,郭某和杨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和旺旺,微博账号应该属于财产。 淘宝店铺和微博账号以杨某名义注册,以杨某名义对外展示,推广,依靠杨某作为“网红”的独特经营方法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对郭某来说,网店和账号与杨某人身更紧密,但双方结婚后都是上述淘 这个涉案的网店和微博账号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夫妇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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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分割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和微博账号等虚拟账号财产时,根据网店和账号的注册新闻,考虑到人身依赖性、法律公平正义的大致上等因素,将网店和账号的所有权归于一方, 关于网店和账户的经济价值,双方可以参照网络查询价值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双方也可以通过竞价等方法查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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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滨江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网红骚离婚,淘宝皇冠级店铺怎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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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门:网红闹离婚,淘宝皇冠级店铺该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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