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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网络约车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 作为客户,你知道网络约车的评价规则吗? 你额外收取过高速费用吗? 支付司机的高速费用后,确认了订单中是否包含高速费用吗? 最近,天津自由贸易区法院审理了客户和滴滴旅游科技有限企业在高速费上发生的纠纷 事件情况年8月4日,原告段某在被告滴滴旅行科技有限企业的网上开车到高速公路上的途中,被司机说需要支付高速费用25元,并向司机支付了费用 原告在平台上看到的支付费用为212.27元,包括步行价格、行驶里程费等及高速费25元 因此,原告就高速费用对被告平台提出异议,认为平台多收高速费用 被告收到投诉后,不得回复司机的违反操作,收取高速公路的道路交通费。 之后,从订单金额中扣除高速费和相关优惠计177.27元,原告以新的金额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反复收钱的根据,属于欺诈行为,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出租车费177.27元,交通费50元双倍返还。 被告声称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在app和相关网站上公布了相关评价规则,客户在叫车前和完成服务后可以看到评价规则和费用详细情况 重复计算高速收费行为基于网上交易的多与杂,是司机的个人行为,被告已经对司机采取了相应的处分措施,平台不收取高速费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依法 法院审理说,被告的评价规则在app和相关网站上公布,顾客在叫车前和完成服务后可以看到评价规则和费用的详细情况。 在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提出的车诉新闻,经过后台新闻的解决,匹配成功的司机实际为原告提供离线运输,被告为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根据合同支付费用 原告投诉高速费后,被告立即纠正重复征收高速费的行为,从应付账款金额中扣除高速费,没有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快车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本案网络司机违反规定,不能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 原告要求返还高速费用50元的主张加倍,所以法院不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寄语网约车作为网络经济繁荣的缩影,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依赖于方便的呼叫方法,经济的价格特征成为了旅行的一大选择。 大家的习性是基于网络的高效方便,但网络经济模式的脆弱性经常被忽视 本案的客户不受法院支持,但要被广大客户唤醒,客户采用各种网约车app时,要认真阅读客户的服务合同和评价规则。 这是客户和平台建立法律关系的基础,订单的细节是客户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不是有无的清单 另外,平台方面必须在客户协议中提出关于客户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特别提请客户注意,简化客户协议,方便客户阅览。 另外,基于移动软件的在线匹配、在线服务的诸多复杂性,平台方面也加强了服务、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了网络签约车司机的行为,优化了顾客服务体验,提高了顾客的财富 资料来源:北塘中关村科技园中心法庭李静原标题:“网约车司机额外收钱吗? 客户和滴滴旅行前往帐公堂! 》阅读原文

标题:热门:网约车司机额外收钱?客户与滴滴出行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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